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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打响互联网金融商标诉讼第一枪

tanjie| 2016-2-26 10:05| 查看: 1122| 评论: 0|来自: 法制日报

摘要:   近日,360公司以“360贷贷网”侵害360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注册商标侵权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使用并注销“www.360daidai.com”域名,赔偿原告经济损 ...

  近日,360公司以“360贷贷网”侵害360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注册商标侵权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使用并注销“www.360daidai.com”域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共计3000万元人民币。目前,此案已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立案。

  据称,此案是迄今为止互联网金融领域商标侵权索赔金额的最高记录,也是互联网金融领域首起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案,堪称互联网金融商标第一案。

  事实上,此案并非孤例。近年来,商标侵权案在各行各业都时有发生。2013年7月,美国知名运动鞋品牌“New Balance”因在中国市场销售中使用“新百伦”字样,被广州市自然人周某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2015年4月,广州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广州市中院认为,被告新百伦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权人原告的同意使用“新百伦”标识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百伦”、“新百伦”注册商标的侵权。主要原因包括被告将“新百伦”用于标识和介绍其在网络销售的涉案产品等行为均属商标性使用;双方产品相似,被告的使用行为导致混淆;原告“百伦”及“新百伦”商标在文字上均无通用含义,属臆造性词组,被告使用的“新百伦”标识与原告的百伦注册商标相似,更与原告的“新百伦”注册商标相同。

  关于赔偿数额,广州市中院提出,原告明确其以被告的获利来确定赔偿数额,根据被告财务数据及利润数据的情况来看,被告在原告所主张的侵权期间的获利共约1.958亿,综合考虑本案中被告所销售的产品本身没有使用“新百伦”标识,其仅是在销售过程中使用“新百伦”来介绍和宣传其产品,故被告属于销售行为侵权,法院酌情确定被告向原告赔偿的数额应占其获利总额的二分之一,即9800万元(含合理支出),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专家指出,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商标侵权事件日益频发。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分析说,很多互联网创业者对知识产权并不是一无所知,实际上更多的情况下,他们对知识产权有所了解,并特意去通过这种方式推广自己的产品和品牌。同时,这些公司也考虑到侵权的成本,因为我国在知识产权侵权方面的处罚力度还不够。

  业内人士称,360公司此番发起商标侵权诉讼是其重视品牌建设、提早进行知识产权布局、开展品牌维权的重要举措,今后将有更多知名互联网企业效仿360,走上品牌维权之路,对各类“傍品牌”或“搭便车”现象予以围剿。

  在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主任姚克枫看来,一个企业的价值更体现在品牌上,不良企业“傍品牌”会导致品牌权利人的品牌价值减损。保护知识产权,一方面需要加大处罚力度,严惩不良企业“傍品牌”等不法行为。另一方面,被侵权者应树立品牌维权意识,敢于和勇于维权,拿起法律武器,尽量提高侵权赔偿数额要求,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对企图“傍品牌”或“搭便车”的潜在侵权者产生震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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