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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酷美国被诉侵权 (起诉状全文)

tanjie| 2016-2-14 08:56| 查看: 1097| 评论: 0|来自: 21世纪经济报道

摘要: 中国传统节日春节前夕,美国时间2016年2月1日,在美国纽交所上市、在开曼群岛注册的中国概念股公司Youku Tudou Inc. (优酷土豆公司,以下简称“优酷”)在美国联邦地区法庭遭遇版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诉讼。原告Tri ...

中国传统节日春节前夕,美国时间2016年2月1日,在美国纽交所上市、在开曼群岛注册的中国概念股公司Youku Tudou Inc. (优酷土豆公司,以下简称“优酷”)在美国联邦地区法庭遭遇版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诉讼。

原告Triple Up Limited,是一家在塞舌尔共和国注册的公司。根据其委托的美国美科律师事务所的梅雷律师介绍,案件委托他和另一名美科律所的律师Laurence M. Sandell共同办理,他们以恶意侵犯版权与不正当竞争等诉求为由,于2月1日正式向美国首都华盛顿特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Triple Up Limited的代理律师之一梅雷律师确认原告指控优酷涉嫌恶意侵犯版权、故意隐瞒影片的来源、从事非法的商业活动、以及不正当竞争。本案在美国华盛顿特区联邦地区法院,案件号为1:16-cv-159。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所获的起诉状显示,原告指控优酷在未经过许可的情况下,故意有“预谋”地将属于Triple Up Limited版权的三部台湾电影, 上传到优酷和/或土豆的网站上,供美国用户在线观看。

三部电影分别是《松鼠自杀事件》、《对不起、我爱你》和《沉睡的青春》。而优酷在每部电影播放前和过程中,都安排了不同形式的广告谋取商业利益。 此外,Triple Up Limited指控优酷不仅直接侵犯版权,并通过虚假陈述的方式误导用户认为优酷是正版被授权者,使得用户误认为优酷获得了合法授权才播放涉案影片。

值得注意的是,起诉状指控优酷的商业模式存在污点,靠系统化和大量的故意侵犯版权来扩大了用户的数量并且从中获得广告商业利益。起诉状指出优酷不仅版权保护措施不到位,而且涉嫌对外虚假汇报其版权保护措施。

优酷在向美国证监会提交的2014年年报中称,其网站有近9000部电影和电视作品,同时3000名专职人员和800名兼职人员从事版权保护工作。起诉状质疑优酷既然有这么多从事版权保护工作的员工,却仍上传和故意播放大量没有拿到授权的影视作品。

原告认为,这说明优酷的反盗版措施形同虚设、其商业模式存在严重缺陷。起诉状指控优酷通过盗版获得非法利益并且涉嫌欺骗公众、投资人与美国证监会。

起诉状还指出,优酷在中国遭受版权侵权的诉讼比竞争对手多出很多,从而进一步质疑优酷的商业模式。

 Triple Up Limited的负责人徐金珠女士认为,优酷的侵权、虚假陈述与误导、以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给Triple Up Limited带来严重商业和声誉上的损失。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翻阅起诉状发现,原告虽然没有明确提出索赔的金额,但要求法庭禁止优酷的侵权行为,命令优酷赔偿给Triple Up Limited带来的损失,以及对优酷进行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

美科律师梅雷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优酷现在已经把侵权影片撤下了网站。而惩罚性赔偿是美国法庭对蓄意侵权等恶劣行为可以把赔偿金额加大到被告以后不敢再犯的力度。

至于优酷方是否收到了相关指控的司法通知,以及对被告方的相关陈述作何回应,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联系优酷网北京总部、广州、上海分公司,截至发稿之时,未获优酷方核实。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将持续关注案诉讼进展。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优酷旗下有优酷和土豆网站,是中国领先的视频分享网站。

2010年12月8日,优酷网成功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2014年4月28日,优酷宣布与阿里巴巴集团建立战略投资与合作伙伴关系。

2015年10月16日阿里巴巴宣布将收购优酷,将以每股美国存托股票26.60美元的价格收购,对优酷估值大致为48亿美元,预计在2016年第一季度完成收购。

2015年3月,优酷在美国遭受股民集体诉讼,被指控其虚报财务,此案还在进行中。

(编辑:马春园)


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华盛顿)联邦地区法院

案件号:NO:1:16-cv-159

原告:Triple Up Limited

被告:Youku Tudou INC

Triple Up Limited(“原告”,或“TUL”)在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向Youku Tudou INC.(“被告”或“Youku”)提起诉讼,起诉内容如下:

案件性质

1.原告在美国对三部台湾电影(《沉睡的青春》、《对不起,我爱你》、《松鼠自杀事件》)享有网络传播专有权利(以下总称为“版权作品”)。

2.美国版权法赋予原告限制他人“通过任何设备或程序,向公众传播或以其他方式传送‘版权作品’的表演或演出,无论公众在相同地点或不同地点,在相同时间或不同时间获取该表演或演出”的专有权利。”

3.被告声称自己是中国领先的互联网视频公司,其下的优酷和土豆平台让用户能够通过多台设备(包括美国和哥伦比亚地区)进行搜索、观看和分享高质量的视频内容。

4.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通过其员工、外聘合同工和/或代理人,将原告享有版权的作品上传至优酷和/或土豆平台,在美国境内(包括哥伦比亚特区),被告的网站公开传输原告享有版权的作品,导致版权作品未经授权公开表演、复制、和/或发行。被告用于传输或播放版权作品的网站至少包括Youku(网址:http://www.youku.com/)、Tudou(网址:http://www.tudou.com/)和Soku(网址:http://www.soku.com/)。

5.被告从未向原告申请许可,也从未获得通过网络在美国公开表演、复制或传播版权作品的任何许可。

6.被告已经从事虚假陈述,隐瞒重要事实误导公众并涉嫌欺诈的行为。这种行为错误地指示了作品的来源,构成虚假和误导性陈述,可能会造成公众对被告的产品和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进而使得用户和其他人基于这种错误的认识,以为被告获得了对原告享有版权的作品在美国进行网络传播的许可。

7.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的整个商业模式存在瑕疵,且建立在系统的、广泛的、故意的版权侵权行为之上。尽管被告初期的商业计划与YouTube.com类似,网站上的大多数的视频内容由用户自己产生,但在发现大多数用户使用优酷用来观看网上的完整电视节目和电影后,优酷开始走上了系统的、广泛的、故意的版权侵权之路。被告允许用户上传完整的视频(包括版权侵权视频),同时,被告自己也直接上传许多未经授权的视听作品来扩大用户和收视率,由此带来的用户和收视率的增长已经大大提升了优酷的收入。

8.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在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2014年年度报告中,故意对其视频内容的监管情况以及版权合规情况做了虚假陈述。

9.被告递交的2014年年报中,声称其拥有3000名员工和800名外聘合同工,以保障视频内容库符合版权法的规定,该视频内容库包含近5500部电影,2600部电视连续剧,以及超过540部电视节目。然而,根据其在2014年年报中的表述,单在中国,被告每年仍然面临着上百件版权侵权的诉讼。当悉及所信,事实上,被告少计算了自己和其子公司、附属机构面临的版权侵权案件的数量。

10.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如果真的如被告在2014年年报中所述,那么多的员工、外聘合同工和/或代理人在从事着保护版权的工作,被告会成为成百件侵权案件的被告。事实上,为了避免版权侵权,被告3800名从事版权合规的工作人员,每人只需要检查被告自己上传的8640个视频内容中的2-3个视频即可。这就说明,被告的组织机构中存在着对他人版权系统的、故意的视而不见。

11.同样在2014年年报中,被告还声称使用了一种“与美国软件公司合力开发的视频指纹系统,系统会将新上传的视频与享有版权的视频之间的指纹印迹进行比对,并筛选出那些存在侵权问题的视频。”当悉及所信,考虑到被告对原告的大面积版权侵权事实,这一表述是虚假的。

12.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未经许可或授权,故意将他人享有版权的视听作品上传至自己的平台及网站,以此来增加网站的流量以谋取利益(例如,广告销售),这种行为是被告有计划地、故意漠视他人视听作品的版权。在中国,被告遭遇的版权侵权诉讼比其竞争对手要多得多,这进一步表明,被告的商业行为存在根本上的缺陷。

13.因此,根据哥伦比亚特区的普通法,被告同样涉嫌不正当竞争。

14.基于被告的蓄意、疏忽、有意和故意行为,原告有权获得惩罚性赔偿。

案件双方

15.原告是一家注册于塞舌尔的公司,公司地址位于Second Floor City, Independence Avenue, Victoria, Mahe, Seychelles.

16.原告在美国享有版权作品的网络传播专有权利。

17.被告在美国纽约交易所公开上市,股票代码为“YOKU”,注册于开曼群岛,公司的主要机构所在地位于中国北京市海淀区中钢国际广场11楼F,邮编100080。

18.被告声称是中国领先的互联网视频公司,其收入主要来源于在线广告服务。

管辖权及审理法院

19.该法院对被告享有属人管辖权。原因在于,被告通过Youku.com和tudou.com持续不断地为哥伦比亚特区的居民提供网络视频传播,并针对哥伦比亚特区的居民播送广告。

20.提起本案的法律依据是美国版权法,《美国法典》第17篇第101条以及《兰哈姆法》,《美国法典》第15篇第1125条(a)款、以及用于规制发生在哥伦比亚特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非法交易行为的哥伦比亚特区法典第28-3904条下的法律。

21.根据《美国法典》第28篇第1331、1338条,本法院享有该事项的管辖权,用以审理原告基于《美国法典》第17篇第101条和《美国法典》第15篇第1125条(a)款的诉求。依据《美国法典》第28篇第1367条,该法院享有附加管辖权,可以审理原告非联邦性问题的诉求。

22.此外,根据《美国法典》第28篇第1332条本法院对本案享有多元管辖权,因为本案双方涉及不同州际的公民,且本案不含利息及费用的争议金额超过75000美元。

23.依据《美国法典》第28篇第1391条(b)款和(c)款,本案在该法院进行审理是合理的,因为原告诉诸的大部分版权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均发生在本区。

事实陈述

24.原告获得了台湾电影“沉睡的青春”(2007年上映)在美国的网络传播专有权利,时间为2015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

25.原告获得了台湾电影“对不起,我爱你”(2009年上映)在美国的网络传播专有权利,时间为2015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

26.原告获得了台湾电影“松鼠自杀事件”(2006年上映)在美国的网络传播专有权利,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1月9日。

27.原告在诉讼相关的期间内,在美国一直享有版权作品的网络传播专有权利。

28.尽管台湾不是《伯尔尼公约》的签署方,台湾在2002年1月1日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WTO),由于《伯尔尼公约》依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制定,因此台湾受《伯尔尼公约》主要条款的制约,进而,原告的版权作品受美国版权法的保护。

29.正如下图被告搜酷网站目录的快照页面所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美国以及哥伦比亚特区,在其网站中提供电影《沉睡的青春》的观看服务。

30.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自己上传了该电影(通过它的员工、兼职员工、和/或代理人),原因在于该电影的页面上没有显示任何上传该电影的用户名称。相反,如果是用户自己上传的视频,被告的平台上的显示会有所不同,位置也不会那么明显,而且会显示上传该视频内容的用户名称。

31.如下截取的被告的土豆网页的一个视频传播页面,被告公开播放表演这部电影,或者是导致这部电影在未经原告任何许可通过网络在美国及哥伦比亚特区内公开表演。被告复制了该电影,导致其在未经原告任何许可情况下,在美国及哥伦比亚特区范围内的土豆网页上通过网络观看的方式被复制和发行,并/或导致它被发行。

32.正如下图被告搜酷网站中的目录快照页面所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美国以及哥伦比亚特区,在其网站中提供电影《对不起,我爱你》的观看服务。

33.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系自己上传该电影(通过它的员工、兼职员工、和/或代理人),原因在于该电影的页面上并未显示任何上传该电影的用户名称。相反,如果是用户自己上传的视频,被告的平台上的显示会有所不同,位置也不会那么明显,而且会显示上传该视频内容的用户ID名称。

34.如下方截取的被告的土豆网页的一个视频传播页面所示,被告公开表演这部电影,或者是导致这部电影在未经原告任何许可通过网络在美国及哥伦比亚特区内公开表演。被告复制了该电影,导致其在未经原告任何许可情况下,在美国及哥伦比亚特区范围内的土豆网页上通过网络观看的方式被复制和发行,并/或导致它被发行。


35.如下方截取的被告的搜酷网页所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美国和哥伦比亚特区,在其网页中提供电影“松鼠自杀事件” 的观看服务。

36.当悉及所信,被告自己上传了该电影(通过其员工、承包商、和/或代理人),因为该电影所在页面没有表明有任何用户曾经上传了该电影。相反,如果是用户自己上传的视频,被告的平台上会有所不同,显示的位置也不会那么明显,而且会表明上传该视频内容的用户ID。

37.如下图截取的被告优酷页面的一个视频传播画面,被告公开表演这部电影(松鼠自杀事件),或者是导致这部电影在未经原告任何许可通过网络在美国及哥伦比亚特区内公开表演。被告复制了该电影,导致其在未经原告任何许可情况下,在美国及哥伦比亚特区范围内的优酷网页上通过网络观看的方式被复制和发行,并/或导致它被发行。

38. 如下图截取的被告土豆网页上的视频传播页面所示,被告同样公开表演这部电影(《松鼠自杀事件》),或者是导致这部电影在未经原告任何许可通过网络在美国及哥伦比亚特区内公开表演。被告复制了该电影,导致其在未经原告任何许可情况下,在美国及哥伦比亚特区范围内的土豆网页上通过网络观看的方式被复制和发行,并/或导致它被发行。

39.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曾有且现在也有权利和能力控制侵权行为,例如切断被告网站上原告未经授权的版权作品的在线访问路径。

40.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已从在线广告中获取直接的经济利益等收入。

41.在传输未经授权的原告版权作品时会播放如下典型的广告:

42.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提供途径(例如其在线平台)进行侵权且/或散布之后用来侵犯原告版权的产品或服务,或者其中一部分。

43.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通过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员工、外聘合同工或代理人,未经原告允许,将原告版权作品上传至其优酷和/或土豆平台,通过被告在美国的优酷和/或土豆网站公开传输原告的版权作品,实现未经授权地公开播放、复制和/或发行以上作品。

44.原告有理由相信,每次被告在线播放或发行原告版权作品时,都会在作品上增加或覆盖至少一个动态视频或静态广告,以制作、展示、复制和播放一部演绎作品。例如,如前述第41段所示,未经原告允许,被告在电影《对不起,我爱你》开头增加了一个动态视频广告,可在被告的美国和哥伦比亚特区网站上看到。

45.被告的行为构成虚假来源标识和/或虚假和误导陈述,很可能会引起混淆和误解,和/或就被告的商品和服务的来源欺骗消费者及其他人,让他们错误地相信被告在美国拥有播放原告的版权作品的许可。

46.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初时策划了一项商业计划,建立在线用户自产内容的视频目录,但随即摈弃了这项商业计划,因为被告的大部分用户的大部分时间都花在在线观看受版权保护的未删节电视节目和电影上,例如原告的版权作品。

47.在被告允许用户上传未删节视频的同时,被告也直接上传了许多未经授权的受版权保护的视听作品,例如原告的版权作品,以提升用户量和收视率来获取利润。

48.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在其2014年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年度报告中,故意针对其内容监控和版权合规工作进行了虚假陈述。

49.在其2014年的年度报告中,被告宣称提供了一个视频内容库,拥有大约5500部电影、2600部电视连续剧和超过540个综艺节目。被告同时宣称其雇佣了大约3000名全职员工和800名外聘合同工从事版权合规工作。

50.令人难以置信的是,被告雇佣了这么多员工、外聘合同工和代理人从事版权合规工作,根据被告在其2014年度报告中的版权诉讼数量,被告仅仅在中国每年仍然要面对几百项法律诉讼。当然,为了避免版权侵权,被告的3800名员工或外聘合同工每人仅仅需要查看被告自己上传的8640个视频中的两到三部。这表明了在被告的公司内部,有组织地、轻率地和故意地忽视他人的版权。

51.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实际上隐瞒了被告及其子公司和附属机构所面临的版权侵权诉讼的数量。例如,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宣称,在土豆平台方面,被告自己及其子公司和附属机构2014年在中国未涉入任何法律诉讼,这一说法纯属谎言。

52.同样在其2014年的年度报告中,被告宣称使用一项“与美国软件公司合力开发的视频指纹系统,系统会将新上传的视频与享有版权的视频之间的指纹印迹进行比对,并筛选出那些存在侵权问题的视频。” 原告有理由相信,基于被告对原告及其他人的广泛侵权,这项陈述是虚假的。

53.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有组织地不尊重他人受版权保护的视听作品,故意上传(由其自身而非用户)未经授权的受版权保护的视听作品至其平台和网站,以提升网站流量获取利润,因为被告的大部分收入是从在线广告服务中获取的。事实上,被告在中国面临的版权侵权诉讼要远远多于其主要竞争对手,这进一步表明被告的商业模式是非法的。

54.被告的侵权行为是蓄意、故意和有意地无视原告和其他版权所有人的权利。

55.除非法庭禁止,被告的行为已经引起,正在引起且/或将会继续引起原告巨大和难以用金钱弥补或衡量的损害。以被告在收到诉前通知后所移除原告的版权作品范围为限,原告有权获得禁令救济,禁止被告之后在未经原告允许的情况下再次上传原告的版权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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