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派知识产权 资讯 全部 综合 查看内容

上海高院发布部分知识产权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意见 附意见全文

tanjie| 2016-2-5 08:43| 查看: 730| 评论: 0|来自: 知识产权报

摘要: “请问哪里可以看到有关部分知识产权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这是2015年底上海基层法院回答频率最高的问题之一。让诸多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如此感兴趣的“规定”,正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前不久发布的《上海市高级 ...

“请问哪里可以看到有关部分知识产权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这是2015年底上海基层法院回答频率最高的问题之一。让诸多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如此感兴趣的“规定”,正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前不久发布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知识产权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

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丁文联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上海高院结合该市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在《意见》中对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部分一审知识产权案件进行了规定,《意见》的试行将为探索知识产权案件繁简分流的审判新机制,缩短审理周期,提高审理质量积累宝贵经验。

《意见》出台恰逢其时

案件审理周期长一直是知识产权诉讼程序中的难题之一,但是我国法院在知识产权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方面一直较为谨慎。这是由于该类案件本身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较其他类型案件审理难度更大,因此为查明事实、公正审理,各地方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类案件时普遍采用普通程序。

据了解,上海法院近年来知识产权案件收、结案件数量每年增幅均超过20%。2015年全市法院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首次突破1万件,同比增加29.01%;审结9353件,同比增加22.87%。尤其自2015年5月立案登记制施行以来,上海部分基层法院收案数量呈爆发式增长,例如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的法官人均存案数超过百件。基层法院办案力量有限,而上海法院总体上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且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较强,法官熟悉业务需要一段时间,因此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庭“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

丁文联表示,上海高院此次出台《意见》,是基于多年来上海法院对于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经验的积累,部分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难度已相对不大,对于《意见》中规定的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可以适当提高审理效率。

根据实际限定范围

适用简易程序,虽然在开庭审理、撰写裁判文书以及宣判与送达等方面简化,但绝不意味着适用程序的任意性和适用法律的随意性。《意见》第三条规定,试行期内,具体案件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则上由庭长决定。据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负责起草该《意见》的法官曹闻佳介绍,在实践中,首先确定案件属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范围,并经当事人各方自愿同意,最后由庭长严把简易程序适用门槛,防止随意适用简易程序。

曹闻佳表示,在具体限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以及不适用简易程序的知识产权案件范围时,根据诉讼法规定的原有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再综合考虑上海法院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实际情况,例如诉讼标的额、具体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复杂程度以及案件社会影响力等因素,进一步缩小案件具体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简易程序是由一位审判员独任审理案件,在审理一些原本难度就比较高、类型新颖、案情重大的案件时,难免会有所偏差。“基于以上考虑,在《意见》第五条规定了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这些案件都是基于长期的审判实务所累积的审判经验得出的较难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类型。”曹闻佳说,具体包括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著作权罪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涉及权利之间存在冲突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有关联案件在外省市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等。

积累经验初显成效

根据上海高院目前掌握的数据来看,自《意见》试行以来,基层法院的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效有所提升。以闵行法院为例,2015年10月至12月,该院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677件,环比增加35.40%;存案为643件,环比减少14.27%。通过对比该院2015年7月至9月的数据,发现审结数量明显增加、存案数量开始减少,且截至目前尚未有案件被改判或发回重审。

针对各地法院“试水”知识产权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以“方向已经指明,坚冰逐渐打破,航道正在开辟”作为评价。陶鑫良表示:“在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审判20余年的历史进程中,对于知识产权案件之简易程序的适用,既稳步谨慎,又与时俱进。”

陶鑫良认为,北京、浙江、上海等法院十几年来相继探索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适用简易程序,前后呼应,顺应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形势的发展需求,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制度。

目前,尽管上述探索是基于地方法院的指导性、规范性文件,但对全国法院系统都有借鉴意义,对今后形成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有铺路拓道、添砖加瓦的功能。陶鑫良说:“我们尤其盼望,通过北京、浙江、上海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审判中适用简易程序的相关司法解释能够早日酝酿并出台。”

作者胡姝阳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发布时间:201623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知识产权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意见(试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知识产权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上海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对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部分一审知识产权案件规定如下:

第一条(基本要求)设立知识产权庭三年以上的基层法院,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应遵循谨慎、适度、有序的原则。

第二条(审判资格)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原则上由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具有较强审判经验的法官独任审理。

第三条(程序决定)试行期内,具体案件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则上由庭长决定。

第四条(适用范围)下列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事实清楚、当事人认罪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且应当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判处刑罚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二)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包括:

1. 诉讼标的额在20万元以下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发行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著作权类案件;

2. 诉讼标的额在20万元以下的销售侵权商品的商标权类案件;

3. 同一原告集中就同一被告或不同被告同时起诉的批量维权的著作权类或商标权类案件。

第五条(不适用范围)下列一审知识产权案件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著作权罪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二)涉及对在先行政行为进行评价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三)涉及在先刑事判决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四)涉及著作权、商标、企业名称、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外观设计、域名等权利之间存在冲突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五)有关联案件在外省市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

(六)作为精品案件或列为大、要案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

(七)其他依法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

第六条(特别规定)本意见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第七条(裁判文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判决书依法对认定事实或者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写。

第八条(程序延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九条(程序转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审结的或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依法转为普通程序。

第十条(生效时间)本意见自2015101日起试行。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收藏

相关阅读

相关分类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