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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部分法院专利法修改建议座谈会在北京召开

tanjie| 2016-1-22 08:25| 查看: 545| 评论: 0|来自: 人民法院报

摘要: 充分尊重专利权的私权属性 切实发挥司法保护专利权的主导作用 本报北京1月21日讯 今天,全国部分法院专利法修改建议座谈会在北京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出席会议并发表讲话。陶凯元强调,要充分认识专利法修 ...
 充分尊重专利权的私权属性 切实发挥司法保护专利权的主导作用

   本报北京1月21日讯 今天,全国部分法院专利法修改建议座谈会在北京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出席会议并发表讲话。陶凯元强调,要充分认识专利法修改的重大意义,充分尊重专利权的私权属性,充分发挥司法保护专利权的主导作用。

    陶凯元指出,专利法作为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制度保障。我国专利法自1984年实施以来,在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目前,专利法正在进行第四次修改,这不仅是知识产权界的大事,也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事关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和十三五规划的顺利推进。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并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必须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让创新贯穿党和国家一切工作,让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当前,新的形势对专利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第四次专利法修改顺应新的时代发展潮流,正当其时。在全面实施“十三五”规划、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大背景下,我们有责任也有义务将专利法修改得更加科学和完善。

    陶凯元强调,要充分尊重专利权的私权属性。专利权的取得及无效宣告需要经过政府行政部门的严格审查,专利权的行使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社会公众的利益,专利制度也会影响到国家产业政策的制定及相关产业的发展,上述因素导致了理论界有关专利权是公权还是私权的争论,进而导致了专利权保护模式的选择分歧。应该明确的是,私权性是知识产权的基本属性,是知识产权与所有权所具有的共同属性。专利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类型之一,无论从权利客体,还是权利效力等方面看,都当然具有私权的基本属性,本质上属于一种独立的私权类型。随着经济社会的进步以及现代知识产权理论的发展,专利权属于私权已经逐步成为业界共识和学界通说。

    陶凯元要求,要切实发挥司法保护专利权的主导作用。专利权的私权属性决定了专利权的保护应当采取司法保护占主导地位的模式,而且世界上大多数发达国家采取的也都是司法保护主导的模式。从中国专利权保护的现状来看,随着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意识的增强,专利权人也越来越多地选择通过司法保护其专利权。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是党和政府从国家战略高度出发,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状况,在总结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规律基础上作出的战略决策。为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应当通过此次专利法修改,让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得到更加充分的发挥。

    陶凯元还特别指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作为直接适用专利法的司法部门,对专利法适用的难点热点问题可以说最熟悉、最了解。希望大家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主动地建言献策,为专利法的修改完善贡献我们的力量。

    此次座谈会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来自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领域的60多名法官参加了座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杨万明,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司长王振江出席会议并致辞。(孙柱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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