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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改革科技人员职称评定:专利创造可为评定依据

tanjie| 2016-1-18 08:36| 查看: 507| 评论: 0|来自: 人民网

摘要: 人民网福州1月17日电(谢曦)日前,福建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人员职称评价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改革科技人员职称评价工作,拓宽评价评价标准,技术项目转让、专利创造、知识产权转化、 ...

人民网福州1月17日电(谢曦)日前,福建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人员职称评价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改革科技人员职称评价工作,拓宽评价评价标准,技术项目转让、专利创造、知识产权转化、行业标准制定等也将作为评价职称的重要依据。

《意见》主要内容分为十二条,在科技人员职称评价标准、评审通道、评价机制等三个方面实现创新突破。

比如,在创新评价标准方面,《意见》规定,科技人员作为第一主持(责任)人研发的高新技术成果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项目转让交易额累计达到50万元或3年内多个技术项目转让交易额累计达到100万元的,在参与职称评审时每个项目或每100万元可替代一项课题成果。技术转让合同以在福建省、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登记为准。技术作价入股可参照执行。

同时,获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以及福建省专利特等奖(发明人排名前5)的,或获得国家级品种审定和品种权(排名前3)可替代2篇论文要求;福建省专利奖一等奖(发明人排名前5)、二等奖(发明人排名前3)的,或获得省级品种审定和品种权(排名前3),可替代1篇论文要求;获得1项授权发明专利(发明人排名前3)的,申报高级职称评审可替代1篇论文要求,申报中级职称评审可免去论文要求。

另外,作为主要起草人,负责1项以上国际或国家标准、或2项以上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并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撰稿或实验验证工作,且该标准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的,可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业绩成果条件之一。

《意见》中还有一个革新就是将下放科研创新单位职称评审权。扩大用人单位职称评价自主权,条件成熟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三甲医院、新型研发机构、大型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可根据实际需要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下放职称评审权,探索自主评价机制,自行制定不低于省通用标准的职称评价标准,自主开展职称评审、自主发放证书。支持高等院校实验技术人员评聘正高级实验师。

人才是创新的根基,创新驱动实质上是人才驱动。2015年7月,福建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明确“着眼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以高层次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为重点,加强人才的培养和使用”。《福建省实施〈中国制造2025〉行动计划》,明确要求强化对重点领域高端人才的引智力度和配套保障,支持校企合作,培养急需人才。为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营造有利于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环境,为加快福建省产业转型升级提供人才支撑,在学习借鉴外省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福建省科技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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