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5.11.14日阿里巴巴集团综合诉讼管理部周多《谈专利侵权中的电子商务平台责任》演讲中公布的阿里巴巴本年度唯一败诉知识产权案件,知产库特整理分享学习: 1.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本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2.被告金仕德公司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关于合法来源的抗辩能否成立;3.被告天猫公司是否应对被告金仕德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4.两被告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天猫公司声称对涉案产品进行下架及删除链接的处理,是在原告向本院起诉之后,显然被告天猫公司的行为并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也未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扩大,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对损害扩大的部分与被告金仕德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被告天猫公司所应承担责任的份额,由于原告没有提交其因天猫公司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扩大的损失的数额,本院综合考虑侵权持续的时间及天猫公司应当知道侵权事实的时间,确定天猫公司对金仕德公司赔偿数额的5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知产库注:金仕德公司赔偿总额为150000元)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浙金知民初字第148号 原告威海嘉易烤生活家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琎熙。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浩。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葛强。 被告永康市金仕德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严挺。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倪振杨、倪雪冬。 原告威海嘉易烤生活家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易烤公司)与被告永康市金仕德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仕德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嘉易烤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嘉易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浩、葛强和被告金仕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严挺、被告天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倪雪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其于2009年1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红外线加热烹调装置”的发明专利,2014年11月5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98000××××.8。该专利仍处于有效状态。被告金仕德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天猫商城等网络平台上大肆宣传并销售侵犯原告ZL20098000××××.8专利权的产品。该侵权行为仍在持续之中。 金仕德公司的侵权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天猫公司在原告投诉金仕德公司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应当与金仕德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金仕德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被控侵权产品;2.被告金仕德公司立即销毁库存的被控侵权产品;3.被告天猫公司撤销被告金仕德公司在天猫平台上所有的侵权产品链接;4.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50万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其只是卖家,并不是生产厂家,50万元的赔偿数额太高。 1、其作为交易平台,并不是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主要经营方或者销售方; 2.涉案产品是否侵权不能确定; 3.涉案产品是否使用在先也不能确定; 4.其已删除了涉案产品的链接,故原告的诉讼请求3已没有事实依据,如果不能证明其为侵权方的情况下,由其连带赔偿50万元是不符合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原告嘉易烤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证据1.专利证书及说明书(复印件),证明原告拥有合法的专利权,而且该专利处于有效期内。 证据2.专利登记簿副本,证明原告拥有合法的专利权,而且该专利处于有效期内。 证据3.(2015)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1494号公证书及实物,证明被告金仕德公司的侵权事实。 证据4.淘宝投诉平台反馈信息(网络打印件),证明被告天猫公司的侵权事实。 证据5.向淘宝知识产权保护平台投诉的信息(网络打印件),证明被告天猫公司设置阻碍、不受理投诉的侵权事实。 证据6.专利产品通过电视购物的销售情况(光盘),证明正品专利产品的销售价格与影响力。 证据7.代理合同。 证据8.公证费及代理费发票,共计85000元。 证据9.部分差旅费发票,共计3043元。 证据7-9证明原告为维权支付的部分合理费用。 被告金仕德公司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了送货单一张,证明其销售的烧烤炉来源于永康市场。 被告天猫公司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证据1.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天猫网只是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依法提供增值电信业务。 证据2.(2014)浙杭钱证内字第1167号公证书(复印件),证明天猫在《服务协议》中要求用户不得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信息,尽到了事前提醒的注意义务。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