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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与大午粮液相似几何 商标侵权案人文视角PK司法惯性

tanjie| 2016-1-12 08:27| 查看: 660| 评论: 0|来自: 经济导报

摘要:  知名律师徐昕9日在其新浪微博中披露,他已于近日接受大午酒业的委托,介入了近几个月来已在业内引起广泛关注的五粮液(000858,股吧)告大午粮液商标侵权案。  “徐先生负责大午酒业到山东高院上诉事宜。”河北大午 ...

 知名律师徐昕9日在其新浪微博中披露,他已于近日接受大午酒业的委托,介入了近几个月来已在业内引起广泛关注的五粮液(000858,股吧)告大午粮液商标侵权案。

  “徐先生负责大午酒业到山东高院上诉事宜。”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秘书长靳凤羽告诉经济导报记者,在此前的2015年9月,五粮液集团以侵犯商标使用权为由在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了大午集团酒业公司,该案案于9月21日开庭审理;12月10日,法院就“五粮液起诉大午粮液侵权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定大午酒业败诉。

  “虽然过去几十年国内已经有过许多针对商标侵权案的判例,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媒体传播手段的革新,在关于商标侵权案的审理中,司法部门也应该与时俱进。”中国广告协会学术委员、国内知名品牌营销专家李方毅认为,企业品牌运作是一个相对比较专业的领域,法院和控辩双方均应该有必要的品牌经济知识储备,法院判断更要体现人文精神。

  此“大午粮液”非彼“五粮液”

  在去年9月21日开始的庭审中,原告宜宾五粮液代理律师称,被告大午酒业在其生产销售的白酒商品上使用和“五粮液”商标近似的“大午粮液”商标,且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五粮品质 百姓价格”、“咱喝得起的五粮佳酿”等表述,因此,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作为“五粮液”商标的注册人,宜宾五粮液认为大午集团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和恶劣的影响。

  为此,原告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相关媒体刊登道歉声明以此来消除影响;且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

  据导报记者了解,2011年9月,大午酒业有限公司和宜宾市翠屏区天乐酒厂达成了合作协议,后者51%股份属于大午酒业有限公司,并成为“大午粮液”原酒自酿造专供基地。

  庭审中,宜宾市天乐酒厂董事长曾康惠也曾出庭作证称,天乐酒厂原来是五粮液酒厂的联办厂家, “大午粮液”在其配方、生产工艺、技术支持、人员培训等方面从来没有改变过,保质保量酿造原酒。

  被告方律师表示,大午酒业正是基于上述事实,才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了“五粮品质、百姓价格”、“咱喝得起的五粮佳酿”,这是对其产品的客观描述而并没有任何夸大其词和虚假宣传。被告律师还认为,大午酒业并未将“大午粮液”作为商标使用,而只是一款酒的商品名称,而且“大午粮液”标识与“五粮液”商标在外观上区别显著,字形、字体、字数及排列组合明显不同,不可能引起混淆。

  谁的“五粮” 谁的“粮液”?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律师认为,原告和被告商品间虽然价格差距较大,但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参股、商标许可、委托加工等商业模式都普遍存在着。因为原被告均系白酒行业,社会公众看到被告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容易怀疑原告和被告间存在商标许可等关系。而被告在白酒商品上使用很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大午粮液”是原告开发的新的产品,或者是与原告有商标许可、参股等关联关系的企业生产的商品。并且,在“午粮液”前面加上“大”作为副词来修饰,很容易让人误以为是“大午粮液”的品质或商品比“五粮液”还要好,这样不仅会给相关公众造成混淆,还会大大降低商标的显著性。

  对于上述指控,被告一审委托律师辩称,“大午”这个名称是来源于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创始人孙大午的名字,有着其特定的意义,意为“大午粮液”是“大午”的“粮液”。而且大午集团公司所有产品使用“大午”开头的商品名称是遵循企业惯例,如大午饲料、大午肥料、大午种鸡、大午烤鸡、大午驴肉、大午甘泉。作为河北大午农牧集团的子公司的产品之一,“大午粮液”并无对五粮液商标侵权的故意。

  据了解,五粮液在全国范围内聘请了近50家律师事务所作为维权合作单位。而据导报记者查询,五粮液曾经发起多次针对含有“五粮”、“粮液”字样的酒类商标的打假和诉讼行动,其中针对含有“五粮”字样商品的行动多以获胜告终,而针对含有“粮液”二字的行动则有赢有输,凡是在“粮液”二字前冠以数字的诉讼几乎全部获胜,其他的维权努力则罕见胜绩。而且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目前国内仍有多家含有“五粮”二字的企业正常经营,也有多款含有“粮液”字样的白酒在堂而皇之地销售。

  专业视角PK司法惯性

  2015年12月10日,山东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五粮液起诉大午粮液侵权案”一审判决,判处大午酒业败诉。

  判决书支持了原告的大部分观点,并判决大午酒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100万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

  “将大午集团的“大午”商标拆开分析,我没想到!高!判决实在是高!”得知判决结果的孙大午在其新浪微博中反讽道。

  “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教育普及到那么高的程度,老百姓(603883,股吧)识字率那么高,怎么能连‘午’和‘五’两个字都分不开呢?‘孙大午’这个名字,我用了近60年,‘大午’商标也使用30年了,凭什么不让我们用‘大午粮液’的商品名称?”孙大午在接受导报记者采访时气愤不已,桀敖不驯的性格和嘴不饶人的风格溢于言表。他甚至表示,要申请法院进行投票调查,透过网络,面向公众,征集投票,以投票结果来评估“大午粮液”标识与“五粮液”是否会产生混淆。

  据悉,就在此案一审开庭的几天后,大午酒业在央视二套十分高调地投放了广告,“大午粮液”的标识赫然出现在屏幕之中。

  “置当事人名字存在了几十年和商标使用30年的事实于不顾,生硬地拆开来分析判定,说明基层司法实践未能做到深度理解品牌的涵义,如此曲解一个成熟品牌的内涵,更暴露了人文精神的缺失。”李方毅认为法院的判决有削足适履的缺陷。

  截至导报记者发稿,大午酒业已经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所聘二审律师徐昕也已经在其微信公号(诗性正义)中针对此案发起网络投票,目前有近2000人参与投票,80%的人认为两者不会构成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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