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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 就规制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广泛听取意见

tanjie| 2015-12-14 08:12| 查看: 1818| 评论: 0|来自: 中国工商报

摘要: 本报讯 (记者 倪泰)12月7日,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召集欧盟商会以及欧洲企业,就《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指南(第六稿)》(以下简称《指南(第六稿)》)征求意见。欧盟 ...

本报讯 (记者 倪泰)12月7日,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召集欧盟商会以及欧洲企业,就《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指南(第六稿)》(以下简称《指南(第六稿)》)征求意见。欧盟商会及诺基亚、保乐力加、霍金路伟等企业和律所参加了座谈。

《指南》是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有关《反垄断法》配套立法计划,由3个反垄断执法机构各自依据职责起草的。《指南(第六稿)》为国家工商总局2009年启动其制定工作以来的第六稿。

今年4月7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知识产权滥用方面的反垄断规则,即《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规定》共19条,包括6方面内容,对涉及非价格的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和相关市场等概念作了必要解释;禁止经营者之间利用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达成垄断协议,同时规定了安全港规则;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明确了相关认定和推定规则,对具体滥用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明确界定了专利联营、标准中行使知识产权行为可能构成垄断行为的具体情形;明确了工商机关在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的分析原则和框架;依据《反垄断法》对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罚作了规定。

相比较《规定》,《指南(第六稿)》规制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范围更大,相关规定更为丰富。《指南(第六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序言阐述了制定《指南》的必要性;第一章为总则,包括澄清反垄断与知识产权的关系,滥用知识产权与垄断行为的关系,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类型,知识产权与市场支配地位的关系,法律责任与救济、适用范围等;第二章是基本分析框架,包括分析方法、分析步骤、分析因素、竞争影响等;第三章是相关市场界定,包括界定相关市场的总体原则、相关技术市场、相关创新市场等;第四章涉及知识产权的垄断协议,包括涉及知识产权垄断协议的总体规定、竞争者之间的产量限制、竞争者之间的价格限制、经营者之间对于技术研发的限制、独占性回授义务、竞争者之间的市场分割、竞争者之间的联合拒绝许可或拒绝交易、非竞争者之间协议的总体规定、非竞争者之间的定价限制、非竞争者之间对被许可人被动销售的限制、分析涉及知识产权的垄断协议时应考虑的因素、涉及知识产权垄断协议的安全港规则等;第五章涉及知识产权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包括拒绝许可知识产权、涉及知识产权的搭售、涉及知识产权的不合理交易等;第六章涉及知识产权的经营者集中;第七章涉及知识产权的若干特定行为的反垄断分析,包括标准制定和实施中的行使专利权行为的一般分析、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的反垄断规制、专利联营、著作权管理组织的行为等。

据了解,今年5月,我国3个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的协调下,开始各自起草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指南一稿。11月5日,《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指南》起草与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内部研讨会举行,3个反垄断执法机构分别提交并介绍了本部门指南起草的初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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