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标杆公示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标杆示范活动的通知》(工信厅科函〔2015〕633号)要求,现将2015年遴选出的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标杆予以公示,公示日期截止到2016年1月22日。如有意见,请书面反馈至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技术基础处。 联系电话(传真):010-68205242 附件: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标杆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标杆名单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京信通信系统(广州)有限公司 超威电源有限公司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市三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蓝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海鸥表业集团有限公司 武大巨成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中航锂电(洛阳)有限公司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化工研究院 四川宏华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鹿王羊绒有限公司 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山东鲁能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能电池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上海电器科学研究所(集团)有限公司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大唐电信科技产业集团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汉地阳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东旭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康平纳集团有限公司 首钢总公司 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雅迅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卫华集团有限公司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西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宝钛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车株洲电机有限公司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桂林市啄木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云南龙润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水泵厂有限责任公司 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泉州劲鑫电子有限公司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标杆示范活动的通知 工信厅科函[2015]633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和《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提升产业竞争力和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开展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标杆企业(以下简称标杆企业)遴选和宣传示范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开展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标杆示范活动是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举措。通过标杆企业示范活动的开展,充分发挥标杆企业示范引领作用,是提升工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运用能力的有效途径;有利于进一步强化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促进企业知识产权成果的转化运用,推动工业转型升级,提升产业竞争力。 二、基本原则 遴选标杆企业的基本原则是自愿申报,择优遴选,严格标准,宁缺毋滥。 三、遴选范围 标杆企业遴选范围为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培育工程试点企业,优先考虑2014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且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的知识产权运用示范企业。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遴选知识产权运用标杆企业数量为50家左右。 四、遴选条件 (一)申报企业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应当建立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企业管理层和员工具备较强的知识产权意识。 (二)申报企业守法经营,没有经法院判决认定的恶意侵权和滥用知识产权行为。 (三)申报企业应当积累和储备一定数量的知识产权,其中规模以上企业知识产权拥有数量30件以上,规模以下企业知识产权拥有数量10件以上;企业近3年知识产权数量保持一定比例增长。 (四)申报企业应当拥有省级以上著名商标,主持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制定,或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3项以上。 (五)申报企业应当建立知识产权数据库或与有关机构签订数据库使用协议,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分析。 (六)申报企业重视研发投入,其中规模以上企业研发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近3年平均不低于1%,规模以下企业不低于1.5%。 (七)申报企业重视知识产权转化应用,知识产权产品或专有技术形成的收入,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30%。 (八)申报企业近3年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融资或产学研用协同等有效运用知识产权案例不少于3件。 五、遴选程序 (一)申报企业填写《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标杆企业申报材料》(见附件),经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申报。 (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择优推荐,并提出审查和推荐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组建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必要时组织答辩或实地考察。 (四)依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确定标杆企业建议名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公示15个工作日。 (五)对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授予“知识产权运用标杆企业”称号。 六、宣传展示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开展标杆企业宣传展示活动,编辑标杆企业知识产权运用典型经验和案例汇编;组织媒体对标杆企业予以宣传,并开展经验交流和推广活动。 七、有关要求 (一)每个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标杆企业不超过3家。 (二)请相关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2015年10月30日前,将所推荐标杆企业名单(需列明推荐顺序)及企业申报材料一并报部(科技司)。凡申报、推荐材料不完整的,不予参评。 联系人:龙海斌 电 话:010-68205242 邮 箱:longhaibin@miit.gov.cn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 邮 编: 100804 附件: 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标杆企业申报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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