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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弟俩网上公开叫卖盗版美国教材 侵犯涉外著作权获刑

tanjie| 2015-12-25 07:11| 查看: 879| 评论: 0|来自: 检察日报

摘要:   在会计圈内,拥有一张美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证(简称AIC-PA)是很牛的,它在全球具有相当的权威性。也因为“牛”,针对AICPA的教材,全球有好多种,尤以美国B公司的软件和书籍市场销量较好,但是价格也不菲,正版软件和书籍 ...

  在会计圈内,拥有一张美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证(简称AIC-PA)是很牛的,它在全球具有相当的权威性。也因为“牛”,针对AICPA的教材,全球有好多种,尤以美国B公司的软件和书籍市场销量较好,但是价格也不菲,正版软件和书籍在美国的销售价格大约3393美元,在中国的售价则约为3.5万元人民币。曾购买过该软件和书籍的郑焘看到其中的商机,便动起了歪脑筋,伙同王海平等4人通过黑客技术破译软件、复制印刷盗版书籍,并在网络上公开出售,以此获取高额利润。近日,这起由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涉外侵犯著作权案得到法院一审判决。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找来黑客破解软件

  2012年初,大学毕业不久的郑焘在他的堂姐郑丹丹推荐下准备参加AICPA考试。郑丹丹在国外念书时通过了美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用的就是美国B公司的软件和书籍。不由分说,郑丹丹向郑焘推荐美国B公司的软件和书籍。但是,郑焘在购买该书籍、软件后却发现了意外的“商机”,并萌生出请人破解,然后盗版销售生财的念头,得到了堂姐的积极响应。

  于是,2012年2月,郑焘购买了正版美国B公司的软件和书籍后,马上联系了一家小型图文社复印该正版书籍,并通过郑丹丹联系网络黑客破解软件。经过网络大搜寻,郑丹丹很快找到黑客,将正版的软件破解。之后,郑焘便通过在网络平台上注册网店,开始销售所复制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复习书籍和培训软件。

  卖了几套的郑焘尝到了甜头,发现其中的利润十分可观,开始筹划起更大的“商机”。

  破解复制销售“一条龙”

  郑焘开始借用同学好友、亲戚的身份信息在网上注册多家网店。他的大学同学王海平在得知此“生财之道”后,也主动要求参与,并注册了多家网店。二人通过开设网店以正版市场价格的十分之一左右(每套2000至4000元人民币不等)的低价吸引客户,共同销售盗版的美国B公司书籍和培训软件。其间,郑丹丹负责联络黑客破解正版软件并提供盗版软件的售后技术支持。郑焘还联系到经营小型印刷厂的王巧珍和经营图文打印店的何伟民,在王巧珍处非法复制美国B公司的正版书籍1100套,在何伟民处非法复制150套。郑焘、王海平通过在网络平台确认买家客户支付款项后,利用快递公司把盗版的美国B公司书籍及软件分别发往国内外各个买家客户手中。

  5人“一条龙”合作,形成一个紧密的犯罪团伙。截至2014年8月案发,郑焘经营的网店非法经营数额达80余万元,郑焘和王海平合作经营的网店非法经营数额达300余万元。郑焘从中获利100余万元,王海平获利30余万元。值得一提的是,该案中负责非法复制正版书籍的王巧珍、何伟民都清楚地知道自己的印刷厂或打印店不具备印刷、复制书籍的资格,但为利所惑,也出于侥幸心理,仍实施了盗版行为,直至被查获时才追悔莫及。

  涉外知识产权保护不是盲区

  2014年8月,正当郑焘等人的生意越做越大时,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及时将郑焘等人的犯罪团伙一网打尽。杭州市拱墅区检察院经审查后,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对郑焘等5名被告人提起公诉。2015年11月20日,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郑焘、王海平、郑丹丹、王巧珍、何伟民未经美国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并通过网络销售盗版书籍和计算机软件,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一审判处郑焘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判处王海平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郑丹丹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王巧珍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何伟民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郑焘和王海平的非法所得被法院责令追缴。

  一审判决后,郑焘等人表示服判,没有提起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检察官说法

  根据刑法第217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计算机软件等作品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在该案件中,郑焘等5人共同以营利为目的,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形成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团伙。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刑法第217条中的“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因此,破解并复制正版软件、复印正版书籍,并通过在网上开设网店的方式传播该侵权产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复制发行”行为。本案5名被告人的行为并不仅仅是简单的销售侵权复制品行为,而是触犯了侵犯著作权罪。

  当前,我国致力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此次涉外侵犯著作权案的著作权人美国B公司已在中国取得相应软件的著作权,同时该公司已在美国取得相应书籍的著作权。中国和美国均为《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成员国,依据该公约,美国B公司在美国享有的书籍著作权也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在我国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并不是盲区。此案的判决对打击网络上类似的盗版是一个很好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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