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要求的宏观和微观
我有一个权利要求如何描述的问题:实际上,我已经将技术从宏观上描述了,但是可能有一些特殊情况,所以我专门用细节去描述了,但是我详细描述的这一段似乎是个特例,就是说,如果我只写这个特例的话,那么保护的范围就反而变小了。
那么如果我既想将此‘特例’的情况说明,又想把整个宏观的方案写进到权利要求书中,我该如何书写呢?
也就是说,我现在是陷入这样一个问题: 写了技术的主干,但是又怕描述的不够详细被专利局否决,要是写了细节呢,又怕反而把原来所期待的保护范围缩小了
Re:权利要求的宏观和微观
宏观的写成独立权利要求微观的写成从属权利要求
比如,宏观的特征A,写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
然后在之后的从属权利要求2(从属于权利要求1)中,写到
“上述的A……”
Re:权利要求的宏观和微观
monitorzhe wrote:宏观的写成独立权利要求
微观的写成从属权利要求
比如,宏观的特征A,写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
然后在之后的从属权利要求2(从属于权利要求1)中,写到
“上述的A……”
哈哈,谢谢呀,但是按照你这样写是两者的交集,最后的效果不还是只保护到了某个具体的细节吗?
我可能发贴的时候没表达清楚,我是想说宏观的特征我也想保护,其中一种微观的特征我也想专门保护,是分别保护2个,而不是保护2者的交集
Re:权利要求的宏观和微观
那你说的那个微观的情况是否包含在宏观情况里面了呢?如果有的话,那从属权利要求的形式就可以满足了
如果是单独独立的话,那我建议:
宏观的特征由权利要求1保护
微观的那个就再写一个独立权利要求,但是要注意单一性。
Re:权利要求的宏观和微观
haha,继续这个话题1。一种装置,其特征为A
2。如权1所述,A的一种实现方法为:。。。。
这样写可以吗?
还有这样的一句:
2。如权1所述,A的实现方法为:。。。。
哈哈,我老是觉得后一句好一点,感觉加了“一种”,就好象别人可以用其他方法来实现我的特征A,那么我的权利要求1不就没办法保护了吗?
Re:权利要求的宏观和微观
楼主,这是两个独立权利要求。装置权利要求保护的是产品。
方法权利要求保护的是实现(如制作)方法。
两个权利要求保护的角度和内容不同。
另外是否加“一种”你都无法限制别人采用其他方法。
参见审查指南权利要求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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