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领导的本职工作与创造发明的关系?
是不是真有这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45条和《公司法》有关规定,厂长、董事长的本职工作应理解为行使行政职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其本职工作应当是在企业的经营范围内从行政上领导和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从事具体的发明创造不应当认为是其本职工作的内容。”
如果真的是,那么不就是在法律上允许公司领导侵占公司研发人员的创造发明成果吗?因为一些高科技公司领导可能本身也参与研发,从事具体的发明创造。这样他不就可以把公司的研发成果用自己的名义申请非职务发明专利了吗?
谁可以解答?
Re:企业领导的本职工作与创造发明的关系?
发明成果和发明专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同样申请人和发明人也是不同的;1.在实际工作中,参与研发的领导,一般都是给予方向性或产品市场需求上的指导,也有如LZ所说的参与了具体的发明创造;
2.在公司进行的研发工作而得到的发明成果都属于公司的,在专利的角度上来说,都是职务发明;
3.LZ所说的领导,是指行政上的还是企业所有者(企业法人)?应该不是指企业法人吧?
4.如果是企业法人的领导,那在实际操作中,他说了算,对吗?但如果只是行政上的领导,那就不应该以个人名义来操作,可以向企业法人领导反映。正常操作,申请人是企业,是职务发明。
Re:企业领导的本职工作与创造发明的关系?
nigerose wrote:是不是真有这样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45条和《公司法》有关规定,厂长、董事长的本职工作应理解为行使行政职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其本职工作应当是在企业的经营范围内从行政上领导和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从事具体的发明创造不应当认为是其本职工作的内容。”
如果真的是,那么不就是在法律上允许公司领导侵占公司研发人员的创造发明成果吗?因为一些高科技公司领导可能本身也参与研发,从事具体的发明创造。这样他不就可以把公司的研发成果用自己的名义申请非职务发明专利了吗?
谁可以解答?
我说一点个人看法。公司法规定了董事长、总经理的本职工作,这是就一般情况而言,但有约定的应当从其约定。另外,职务发明也有完成本职工作和组织交代的任务,以及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条件完成几种情况,并不是简单地说以这条公司法的规定就可以把发明成果归入自己名下。当然,如果他们是以个人名义申请的,那也不过是职权上的便利,怕是经不起诉讼的考验。
楼上说的情况也比较全,这里做一点补充,“公司法人”应当为“公司法人代表”,法人和自然人是不一样的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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