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问:产品独权有创造性,方法独权一定有创造性吗?
如题。以前见论坛讨论过这个话题,但没有一个结论。在一个申请中,产品独立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那么制备该产品的方法一定具备创造性吗?如果产品是新的,但制备它的方法是旧的,这个方法能得到保护吗?最典型的例子是,一种改剂的药物组合物,改剂后的药物组合物是新的,具有创造性,但制备方法完全是常规方法。
我认为,关键是:在考虑方法权利要求时,是否把产品这个特征也纳入考虑范围。
各位高手怎样认为呢?
另,曾有论坛高人认为,要考虑单一性。如果产品和方法具有单一性,则方法也具有创造性了。这样考虑可能是考虑到了“特定技术特征”。这就意味着,他把产品特征也纳入了方法权利中进行考虑了。但这样是否合理呢?有什么依据呢?
Re:再问:产品独权有创造性,方法独权一定有创造性吗?
肯定是Re:再问:产品独权有创造性,方法独权一定有创造性吗?
产品独权有创造性,则专门用于该产品的方法的独权一定有创造性。Re:再问:产品独权有创造性,方法独权一定有创造性吗?
楼上的两位,能说说具体理由吗?或者依据?谢谢!Re:再问:产品独权有创造性,方法独权一定有创造性吗?
产品, 原料及其比例都是生产方法的特征之一。 产品有创造性,其体现于生产原料、比例等,因此......Re:再问:产品独权有创造性,方法独权一定有创造性吗?
haobaba0219 wrote:在考虑方法权利要求时,是否把产品这个特征也纳入考虑范围。
我觉得要考虑进去。
指南上有一句话,“通常情况下,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权利要求中的所有特征均应当予以考虑,而每一个特征的实际限定作用应当最终体现在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主题上。”
在讨论一方法是否具备创造性也涉及到应该考虑“所有的特征”。
因此,“制备该产品”也是一个特征。
既然“该产品”具有创造性,那“制备该产品的方法”也一定具有创造性。
Re:再问:产品独权有创造性,方法独权一定有创造性吗?
谢谢大家!很有启发!以后还是要再多研究《审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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