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专利在答复意见时可以删除说明书中对某种材料的制备方法的描述吗
本帖最后由 zhzhqjxy 于 2019-4-28 18:45 编辑在实用新型专利中,权利要求书中写了一种现有的材料的名称,但是在说明书中又对该现有的材料进行了制备方法的描述,审查员下发了审查意见,说该方案涉及对材料本身的改进,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那么在答复审查意见时,可以直接删除说明书中对材料的限定吗??(PS:该材料确实是现有的材料,只不过当初写得时候没注意,客户的交底给了就没考虑太多,直接写上去了)
不必删除说明书中对材料的说明,而且删除也没用。可以陈述该材料属于现有材料,实用新型不涉及对材料的改进。 不可以直接删除,证明说明书所述方法为现有技术即可,同时,还请说明一下说明书为何记载该制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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