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峰知识产权 发表于 2018-10-31 15:51:35

除了大侠金庸,你还记得向20多家游戏公司发律师函的金庸吗?是那个金庸教会了我...

这两天的噩耗有点多……

如果说李咏的节目你没怎么看,王光英你不认识,那么就算没看过小说,金庸小说改编的影视作品,应该几代年轻人都没能够幸免吧。男金庸女琼瑶,时至今日,琼瑶剧已经彻底丧失其魅力,但仍然有人前仆后继地翻拍金庸作品。


然而大侠却骤然间羽化登仙,离我们而去。


金庸身份复杂,除了最广为人知的武侠小说家身份外,他还是创办明报的社长和总编,是在香港六七风暴后发表「每个香港人的责任」、「命运相同,同舟共济」、「香港居民在恳求」、「岂有他哉?避水火也!」等文章秉笔直言的社评人,此外他还是一代女神夏梦的迷弟与追求者(两年前同月同日夏梦去世),是渣表哥徐志摩的表弟(但他写那么多渣表哥真不是因为这个表哥的缘故)。


而疏朗豪气的大侠,面对手下撰稿人,即使个个是名家(倪匡亦舒林燕妮),也会八面玲珑地婉拒涨稿费的要求——对亦舒说给你加钱没用,你又不花钱,对林燕妮说你花钱大手大脚给你加钱也没用——足见作为老板或者说商人,同样有着精明的一面。


金庸精明的一面还不止于此,光看他这些年打过的著作权官司,就知道查先生对于自己的羽毛是有多么爱惜。


金庸去世前最后一场比较出名的著作权官司,恐怕还是“江南案”——即金庸起诉江南(江南系笔名,原名杨治)「此间的少年」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这个案子是今年8月16日获一审判决的,期间也历时了两年时间。也就是说,这是金庸在92岁高龄时开始打的一场官司。

这场官司的起因是由于金庸认为在江南创作的小说「此间的少年」中大量使用金庸武侠小说的知名人物,比如郭靖、黄蓉等。从而认为江南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将该书的统筹、出版商、销售商一并作为被告告上法庭,要求立即停止侵权。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虽然江南「此间的少年」使用了金庸四部作品中的大部分人物名称、简单人物关系以及部分抽象的故事情节,但上述元素属于小说类文字作品中的惯常表达,「此间的少年」是在不同的时代与空间背景下,围绕人物角色展开撰写全新的故事情节,创作出不同于金庸作品的校园青春文学小说。

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此间的少年」与金庸作品的人物名称、性格特征和故事情节等在整体上仅存在抽象的形式相似性,不会导致读者产生相同或相似的欣赏体验,二者并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综上,法院判定「此间的少年」并未侵害金庸所享有的改编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但同时,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金庸作品及作品元素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具有较高的商业市场价值。因此被告江南未经原告许可在其作品「此间的少年」中使用原告作品人物名称、人物关系等作品元素并予以出版发行,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这件案子作为我国传说中的“同人作品内地第一案”,还是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的。



这当然也不是他老人家第一次发起维权,早在2013年,金庸已向20多家涉嫌侵害其著作版权的游戏公司发送过律师函,其原因,就是因为这些卡牌或武侠RPG类型游戏,在其游戏设定的NPC、武功、门派、人物、情节等方面都对金庸著作有程度不一的侵权。


而到2014、2016年,也还有两家获得金庸独家授权的游戏公司 ,以自己名义对第三方实施涉及侵害金庸著作权的行为进行过追诉。


2013年,上海达兴公司与金庸签订了关于「射雕英雄传」、「神雕侠侣」、「倚天屠龙记」、「笑傲江湖」四部作品的“移动终端游戏软件改编授权合同”,在支付了共800万元的著作权授权费用后,改编完成了同名手机游戏,并进行了公测。


2014年,达兴公司发现游戏开发商平杰公司自行开发了一款名为「六大门派」的手机游戏,竟然也是以金庸的这四部小说为蓝本改编,并在游戏和宣传中都大量使用了作品中的独创性表现形式。


因此以侵害作品改编权、虚假宣传、违反诚实信用的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平杰公司在内的4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立即停止侵犯金庸著作权的行为,并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申明以消除不利影响、支付经济损失费1020万元。


而北京畅游天下公司则是于2015年1月获得了金庸「天龙八部」、「鹿鼎记」、「雪山飞狐」等共计11部作品(注意哦,一共十五部作品,前四部已经被达兴买走了,这笔账金庸也是算得清清楚的)的独家移动端游戏软件改编权和改编后游戏软件商业运营开发的独家授权。


2016年,畅游天下公司以其拥有上述作品独家改编权为由,认为深圳扑雷猫公司研发并会同其它3家公司共同发行的游戏「金庸群侠传」中大量内容存在以上述金庸作品的情节、人物、武功和装备为蓝本,构成著作权和作品改编权侵权。要求4家公司停止侵权并索赔1100万元。


这两件案子,最后的结局分别是,一个被告方被罚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并在官网首页连续72小时刊登声明,消除负面影响;而另一个则与原告签订赔偿协议与和解协议,承诺不会再利用金庸作品中的任何元素从事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作出赔偿且游戏最终全部改名后,达成了和解。



这几个案子出来时,金庸都是耋耄之年的老人了,当时的舆论也有人认为年纪都一大把了,何苦还对这些事情看不开。


然而我却觉得金庸的做法是给每一个原创作者,甚至给每一个合法权利拥有者上了宝贵的一课:爱惜羽毛是天经地义的事,任何年纪的维权都是理所当然!



虽然著作权侵权认定因为各方面因素,目前在我国依然面对诸多困难,但有困难并不代表维权一定是以失败告终,恰恰相反的是,不维权,一定不可能成功,只有白白为他人作嫁。

尤其是著作权作为一种在先权利,倘若与商标权发生冲突时,进行著作权登记的作品所有者能以其享有的在先版著作权益对他人商标申请提起异议、宣告无效。


法治的核心即是以严格依法办事,以法律制约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


而另一方面,即使要促使法律改革,立法的推进也是需要司法实践作助力的,在司法实践中检验出现行法律某方面的的不完善,才是法律进一步完善的前提。因此需要被侵权者的发声,需要各类不同情况案例的出现,才能在实践中一步步构建、完整法治的标准。


相反,维权者的每一次隐忍,实则都是对法治社会概念的一次嘲笑。当侵权者越发肆无忌惮,当维权者越发没有信心,最直接的后果是所有人对法律都丧失了敬畏之心,而我们社会的“保护伞”必然会岌岌可危。


所以这个敢于在耋耄之年还愿意站出来替自己维权的老人,他依然还是那个面对同情工人、反对骚乱的理性的金庸,是那个相信法治并且一生支持法治的金庸。

与其说是这两天怎么了,不如说是时代的凋谢是必然的,你会长大成人,那些你的英雄也会老去,你仰望过的偶像会一个个消失。但那些走在前面的人,他们留下的精神财富,也许远远不止一两部流芳于世的著作。在维权方面的精神,值得所有权利人学习。


顶峰知识产权 发表于 2018-11-30 15:17:20

海绵宝宝之父病逝,在创作者纷纷离去的今年,也许是时候讨论一下著作权的最终“归属了

海绵宝宝的创作者史蒂芬⋅海伦伯格(Stephen Hillenburg)也走了,年仅57岁。

今年3月,海伦伯格宣布,他被诊断患有鲁贾里格症,即肌萎缩性脊髓侧索硬化症,也就是传说中的“渐冻人症”(ALS),是一种渐进且致命的神经退行性疾病。

本次病发后他没能挺过去,最终在南加州的家中去世。

为人所知的是海绵宝宝真的非常红,在世界范围内可以说红到人尽皆知,在小猪佩奇之前,它才是真正开创儿童动漫界超级IP先河的“鼻祖”。

英国首相戈登·布朗曾在采访中表示他会和孩子一起看海绵宝宝;美国前总统奥巴马在2007年采访里也公开表示过海绵宝宝是自己最喜爱的电视角色,甚至会陪自己的两个女儿看。

而一代巨星大卫·鲍伊2007年还曾为海绵宝宝的迷你剧客串配音,一切只是因为他有个喜欢海绵宝宝的六岁(当时)女儿。

甚至在大洋彼岸,连中国女明星都以此为梗“自黑”或者是展露特殊才华博取公众好感。

不太为人所知的,则是海伦伯格并不是漫画家出身,在改行画漫画之前,他曾经是一名海洋生物学专家,在走进动漫业之前在加州一个小城市当了3年的海洋生物学老师。

而海绵宝宝是他于1998年开始创作的漫画,1999年《海绵宝宝》被制作为动画片,并在“尼可罗顿儿童频道”首播。

迄今为止,该动画剧集已经播出了近250集。并有两次被搬上银幕,分别为2004年上映的「海绵宝宝历险记」与2015年上映的「海绵宝宝:海陆大出击」,共创造了超过120亿美元的收入。

各方面的数字表明,海绵宝宝的确可以称为创下该频道的收视神话。

史蒂芬·希伦伯格创作海绵宝宝的初衷,是“希望他会有点像海底的杰瑞·刘易斯(美国摇滚乐先锋人物,著名乡村音乐家)——一个愚蠢的乐观主义者,一个孩子般的角色,任何时候都看见光明的一面。”可以说他成功地做到了这一点。

某种程度上,海绵宝宝的乐天单纯,更像我们身边默默无闻的小人物的一种向往,向往着自己虽处世消极却渴望心怀理想,虽饱经世故但又希望自己天真未泯。因此,除了是全世界孩子们的童年印记之外,它也是成年人的梦。

2018年我们已经失去太多,霍金、李敖、樱桃子、常宝华、单田芳、金庸、斯坦李,还有李咏、蓝洁瑛……都说“伟大的艺术家和艺术作品都是扎堆出现”,在今年,似乎这些“伟大的人似乎又扎堆离开”。我们还没有彻底失去2018年,就已经失去了江湖、宇宙、英雄和童年。

有人会半真半假地说,我们是不是以后再也看不到海绵宝宝、金庸剧、漫威电影了?但其实这个问题如果用知识产权界的语言来提问,则是在说:著作权人活着的时候,著作权理应由著作人享有,但在著作人死亡后,其著作权的权属又该如何去进行认定呢?

虽然我们一直回避在死亡这么宏大肃穆的现实面前讨论这个问题,但现在想想也许强调一番与他们的作品息息相关的权利,也是另一种缅怀的方式,所以今天特别出了这个专题,讨论一下:



著作权人离世后,著作权该何去何从呢?


著作权问题一直比商标与专业这类工业产权复杂,是因为它通常会涉及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部分,因此,著作权的继承与消亡,也必然要分两个部分进行探讨。

以我国著作权法为例,一般来说,著作权的财产权部分即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依法是可以继承的。而关于著作人身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其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但著作权法又同时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时间限制。

我国著作权规定,公民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而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 部门保护。

而公民死亡后,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如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哪些人又可以成为著作权的继承人呢?


首先,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即继承人经过继承活动可以成为著作财产权新的权利人。

其方式既可以是法定继堆,也可以是遗嘱继承,还叮以是接受遗赠。

此外,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故美术等作品如果原件所有权在作者生前已转让他人,但除展览权以外的著作权仍属于作者。作者去世以后,这种作品的著作权也是继承的标的。

其次,著作权属于法人或非法入单位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则由国家享有。

最后,作品倘若是合作完成,那么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对其合作作品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创作者死后五十年再无著作权到底怎么理解?


首先,著作权法规定原文是: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

其次,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所规定的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就文学和绘画方面来说,其创作者去世50年后,如果有其他人想再版作者的作品,或者将作品改编成电影、电视剧、广播剧、漫画,或翻译成其他语言,是不需要付钱的,也不需要征得作者后人的同意的。

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有三项权利都永远不会改变。这三项权利是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权法有明确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署名权与修改权不必特别解释,保护作品完整权则是指作者如果创作了一部作品,那么这部作品就是受法律保护的,不论他是在世还是去世,不论去世多久,其作品都不能被他人歪曲和篡改,当然,也保护作品不受抄袭。

也就是说,五十年的期限只是改编、出版、翻译等权利不受限制,但不论作者去世多久,抄袭、篡改、剽窃他的作品都是违法的!





蔡康永在康熙来了停播之际曾经表示:相伴一场,人来人往,只是日常。

其实人的生命有限、精力有限,我们不可能拥有真正一成不变的东西,就像知识产权保护,也有它的时效性。

所以某种程度上,道别,就是我们的日常。

我们能够慰藉自己的,唯有在有机会拥有对方的时候,珍惜彼此的陪伴。对人是,对知识产权何尝不也是。

顶峰知识产权 发表于 2018-11-30 15:33:53

迪士尼将“失去”米奇???知识产权保护年限是否可以无限延长?

本帖最后由 顶峰知识产权 于 2018-11-30 15:33 编辑

刚刚上映的「无敌破坏王2」你们看了吗?没看过也无所谓啦,反正迪士尼旗下15位公主会出镜,预告片和宣传就告诉你们了。

除此之外本片还有很多彩蛋等你去挖!而能够一口气在一部电影埋这么多彩蛋,除了感叹迪士尼有钱之外,更重要的是它家真的就是IP大狂魔本魔啊。

除了迪士尼公主们,它家的元老,经典卡通形象米老鼠米奇,最近刚刚过完90岁大寿!

然而,根据香港「大公报」报道,根据1998年通过的美国版权法,米奇版权将于2023年到期,届时其形象使用权将放开!也就是说,IP大狂魔很有可能失去自己最闻名的一株“摇钱树”。

1928年11月18日,米奇在「威利号汽船」中首次登上银幕,很快获得美国观众青睐,并由此开始风靡全球。迪士尼公司今年为了纪念米奇诞生90周年,甚至在纽约为其举办了一场持续到2019年2月10日的展览,展览以“米奇:真实原创”为主题,除了展示米奇在本家的形象演变外,还展示其它艺术家以米奇为题材创作的艺术品。旨在回顾米奇的发展历史。

而这位“老祖宗”也的确不负众望,米奇系列经典角色的商品,包括米奇、米妮、高飞等,每年至少可以给迪士尼带来至少32亿美元的收入,这还是刨除了米老鼠周边和迪士尼乐园米老鼠主题乐园区的收入值,可以说是迪士尼旗下最吸金的“黄金”IP本P,不得不说姜还是老的辣。

说到这里就有人要问了,美国著作权法到底怎么规定的呢?怎么会有人享受近一百年的著作权呢?答案啊,其实跟美国著作权法的变革有关——当然,也少不了迪士尼公司的运作啦。

第一次发生在20世纪70年代,当时版权期限为56年,意味着迪士尼在1984年就会失去米奇的版权。但在迪士尼等公司强力游说下,美国国会通过延长版权期限,改为创作人终身加上死后50年,公司版权则为作品面世后75年。

第二次则是1998年,由于米奇这个实际上1923年创作出来的卡通形象作品75年的版权期限即将届满,迪士尼再次通过游说活动,令国会第二度通过延长版权期限。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正是由于该次改革通过的最新版权法规定,凡于 1923年后创作的作品,版权期限是创作人终身加上死后70年的时间,公司的版权期限则是从作品面世后起计95年。而一旦过了期限,这些作品就将归属“公众领域”,不受版权法保护。

因此,这便表示,5年之后,米奇的形象很可能沦为任何人都有权用来进行商业创作或商品制造,而再也不需要向迪士尼公司支付版权费用了!

虽然外媒报道称,不排除迪士尼会再次运作,通过游说国会再次进行法律改革,来保留自己的著作权。但也有人称,三度延长著作权保护期限恐怕会面临很大的社会阻力和舆论压力。不论如何,我们可以暂且观望之。

只是米奇的“老去”,不得不使人萌生一种愿景:要是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可以无限延长就好了。但是,这可能吗?





知识产权保护年限是多久?



以我国为例,根据我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三种类型的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发明专利保护期自申请日起20年,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自申请日起10年,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自申请日起10年。专利的保护期限不允许延长。

而根据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标自注册之日起10年,期限届满时可以申请续展,每次续展的保护期限是10年,续展次数没有限制。

最后,著作权方面,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人身权部分不因当事人死亡而消失,但其财产权部分是规定自作品完成之日起,至作者身后50年,法人作品50年。如果多名作者,就是到最后一个去世的作者的去世之日起50年。



为什么知识产权保护有所年限?



以专利权为例,作为工业产权的一种,对其进行保护的目的是促进工业及科学技术的更新发展,而不是为了阻碍科学进步。

而专利制度的本质是以公开来换取垄断式保护。因此,如果不设置保护期限,永久性地垄断下去,享有专利的企业可以凭借专利来一直获取经济利益,不需要再创新,这样的技术垄断就违背了科学发展的初衷.

所以,对专利保护年限的确定是维护个人智力成果权利和不阻碍整个社会技术传播发展的一个平衡点。

而专利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其制度的设立与其他知识产权制度一样,一方面要求鼓励创新,激发权利人的发明创造,另一方面也要促进科技的传播,保障公众的利益。因此,基于利益平衡的考量,知识产权往往都有保护期,也就是所谓的知识产权时效性!



知识产权保护年限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还是继续以专利为例,为什么我国的专利保护年限是10年或20年 ?

我们必须认识到,企业研发新科技、开发新技术的成本是很高的,而技术带来的价值或者说利益,又需要依靠保护来实现,因此,倘若研发成功后,企业所享受的保护期太短,带来的利益还没能够抵得上研发的投资,那么必然对于发明创新的积极性是极大的削弱和打击的。

而另一方面,对于非专利人来讲,如果专利保护期限过长,那么等于技术的垄断终归还是阻碍了科技的传播,轻则导致不公平竞争,重则断送了科学文明的进步和社会公众的长远利益。同时,我国立法规定的保护时间是与国际立法(如欧洲专利公约)等保护期限是类似的。

所以,综合多方面的实际情况,才对保护时间进行了界定。



知识产权保护年限是否可以无限延长?


目前来说,是不可能实现的,稍显特别的商标权,其无线存活的前提也是要不停地进行续展,做好10年一续的商标维护工作。而专利中和著作权的财产权部分是不可续展的。至于商业秘密权,则是理论上无时间限止,但该技术一旦公开,其保护期限也就立即自动停止,所以针对商业秘密保护,一定要应注意采取保护措施。



总而言之,虽然不同种类的知识产权保护期限是不同的,但为了防止永久性的垄断,也为了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惠及大部分社会公众,知识产权的时限要求是必然存在的。企业除了要密切关注自己的知识产权的时限,还需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千万别让自己轻易作出侵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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