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个化合物独立权利要求新颖性的问题
各位前辈好,这里有一个问题想请教一下大家。这是02年的实务撰写题目,所撰写的独立权利要求是
“一种碱性二氧化硅溶胶,其中二氧化硅的浓度为38wt%-52wt%,二氧化硅颗粒的平均粒径是4.0-6.9nm”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里,二氧化硅浓度为43wt%-56wt%,二氧化硅平均粒径是7-22nm。
解析里指出区别特征在于二氧化硅的平均粒径4.0-6.9nm,这个区别特征不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也没有在现有技术里披露,也就没有启示了。
我的问题就是:在现有技术里都能做到7-22nm,难道他不能联想到 粒径更小,效果会更好吗,而且粒径越小,比表面积越大,颗粒越容易聚集,本领域技术人员应该可以想到吧,所以撰写的独立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我觉得很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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