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美国专利申请呈报IDS问题
想请教有关美国IDS呈报问题,实务上US案会针对申请前发明人已公开之技术内容(如投稿期刊)呈报IDS,虽然是有点类似主张优惠期的概念,但US案其实不需要主张优惠期,官方会主动排除,不过还是会因为该公开内容与案件专利性有高度相关而进行IDS呈报。 但现在的问题是如果该US案是有主张优先权的,而发明人的技术公开是在所主张的优先权日(之后),实际案件申请日(之前),那发明人的技术公开(如期刊内容)还有需要呈报吗? 如是没有优先权主张的US案,还可以理解在申请前的公开可能影响案件专利性但已经在优先权日之后了,还会高度相关而影响到案件专利性,而有需呈报IDS的情形吗? 因为提交资料还得要进行英文翻译所以想要确认一下优先权日之后实际申请日之前的公开资料有无呈报必要还请版友指教,感谢(自行回复问题供参考)
已询问美国代理人,针对于上开题述情形
还是建议将【优先权日之后且申请日之前】的技术公开信息呈报IDS,理由不明,
若有知晓依据理由,还请指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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