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大神分析该权利要求可以专利法哪条条款进行无效
权利要求1.一种成衣系统出站机构,包括末端导轨和出站导轨,出站导轨转动地联接在末端导轨的外端部,出站导轨与末端导轨之间设有复位弹簧,其特征在于,在出站导轨的内端侧上设有限位杆,限位杆沿出站导轨的走向与出站导轨平行间隔设置,限位杆位于出站导轨的上方。背景:成衣系统是用来运输挂有衣服的衣架,衣架的衣杆上设有滚轮,滚轮在导轨上滑动。出站机构一般为弯曲的轨道,如果衣架的滑动速度过快,可能会从导轨上掉落,为了防止衣架掉落,在出站导轨上方设置限位杆,防止衣架掉落。
其权利要求概况的范围过大,比如:限位杆沿出站导轨的走向与出站导轨平行间隔设置;如果限位杆与出站导轨之间的间隔过大,限位杆就形同虚设,无法起到其真正的作用。所以想问一下各位大神,这属于缺必要技术特征还是属于保护范围不清楚?可用哪一条条款进行无效??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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