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
本帖最后由 elkford 于 2017-2-19 06:55 编辑某专利只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 如下: 1. 一种原煤的干馏方法,其特征在于,将原煤干燥后、或在干燥的同时,分级 成粉煤和粗粒煤,接着向大于120°C但不大于350°C的温度的粉煤添加沥青和石油沥青作为粘结剂的, 进行热压成型,制造出成块煤之后, 将该成块煤和所述粗粒煤混合,装入炉中进行干馏。 如果将温度改为小于120°C是否就不构成侵权了???1. 一种原煤的干馏方法,其特征在于,将原煤干燥后、或在干燥的同时,分级 成粉煤和粗粒煤,接着向小于120°C的温度的粉煤添加沥青和石油沥青作为粘结剂的, 进行热压成型,制造出成块煤之后, 将该成块煤和所述粗粒煤混合,装入炉中进行干馏。谢谢!!! 具体恐怕还是要看说明书对技术方案的详细说明,才能最终确定。
粗看应该是不构成侵权,但第二种写法应该也不构成新专利,因为相对于第一种技术方案应该没有增加新的有益技术效果。可以认为是第一种写法的申请人,忽略或者有意贡献了第二种写法所代表的技术方案。
除非第一种写法其说明书所记载的方案细节有某种缺陷,因而使得其技术方案不能低于120度,否则流程将无法运转,在这种情况下第二种写法的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里对该缺陷有了技术处理,因此导致该流程可以低于120度运转,这种情况下第二种写法可以构成新专利,不过原则上似乎应该把对上述缺陷的技术处理写进权利要求。
当然我说的不一定对,欢迎方家斧正。
字面不侵权,主要考虑会不会等同侵权。
我在煤化工企业呆过,略懂点技术。个人认为等同的可能性不大。我认为你将温度限定在120摄氏度以下,这样规避字面侵权,实际上也需要增加工艺步骤。因为原煤干燥后,温度都比较高,你将温度控制在120摄氏度以下,等于要冷却后再进行后面的工艺了。
供参考。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