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gong 发表于 2016-5-23 08:47:40

我国涉及专利与标准的知识产权政策

我国涉及专利与标准的知识产权政策2016-05-23云鹏3gsul...转自 yzkjjyyk
修改
微信分享:



2012年12月,《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征求意见稿)(国标委法规)2012年4月10日,《2012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新闻发布会在京召开。该计划第18条.开展标准中知识产权处置政策制定、专利评估与实施,提高国际主要标准中我国知识产权的比例。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质检总局)2010年7月, GB/T2003《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置规则(送审稿)》审查会(国家标准)。2009年11月发布《涉及专利的国家标准制修订管理规定》(暂行)(征求意见稿)即《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2009年《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置规则》国家标准立项200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专利权人同意,专利被纳入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制定组织公布的标准中,且标准未披露该专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在实施该标准的同时实施其专利,但专利依法必须以标准的形式才能实施的除外。专利权人要求标准实施人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专利的创新程度及其在标准中的作用、标准所属的技术领域、标准的性质、标准实施的范围等因素合理确定使用费的数额,但专利权人承诺放弃使用费的除外。”2008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第17条:制定和完善与标准有关的政策,规范将专利纳入标准的行为。支持企业、行业组织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特定领域知识产权、国防知识产权。2004年3月发布《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规定》(暂行)(征求意见稿) 我国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会议讨论稿 2003.10.27-29)第三十六条 【技术标准与专利许可】标准管理组织或者标准制定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未获得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将专利纳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其他专业技术标准,标准采用人因实施该标准而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标准管理组织或者标准制定者构成专利共同侵权。专利权人参与了有关标准的制定,但在标准发布前未申明其中的有关内容落入其有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视为已经获得专利权人的免费实施的默认许可,标准管理组织、标准制定者和标准采用人的有关行为,不视为专利侵权。附件12012年12月 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征求意见稿)-中文版一、总则(一) 为妥善处理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问题,规范国家标准管理工作,鼓励创新,促进国家标准合理采用新技术,保护社会公众和专利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标准的有效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二) 本规定适用于在制修订和实施国家标准过程中对涉及专利问题的处置。(三) 本规定所称专利包括有效的专利和专利申请。(四) 国家标准中涉及的专利应是必要专利,即实施该项标准所必不可少的专利。(五)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不负责对国家标准是否涉及专利进行识别,不负责对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国家标准所涉及专利的有效性和专利申请的范围等进行鉴别。二、专利信息的披露(一) 参与国家标准制修订的组织或个人应对其所知悉的必要专利,及时向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进行披露,并提供专利信息及相应的证明材料。(二) 鼓励没有参与标准制修订的组织或个人在该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任何阶段披露其所知悉的必要专利,并将有关专利信息书面通知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三)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国家标准项目建议进行征求意见时,应对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提交的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中涉及专利的情况予以公布。(四) 参与标准制修订的组织或个人未按上述要求披露其所持有的必要专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专利许可声明(一) 国家标准在制修订过程中涉及专利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应及时获得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做出的专利许可声明。该声明应由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在以下三项内容中选择一项。1.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同意在合理无歧视基础上,免费许可任何组织或个人在实施该国家标准时实施其专利;2.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同意在合理无歧视基础上,许可任何组织或个人在实施该国家标准时实施其专利;3.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不同意按照以上两种方式进行专利许可。(二) 在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选择3的情况下,标准中不应包括基于该专利的条款。(三) 涉及专利的国家标准报批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应同时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专利信息、证明材料和专利许可声明。涉及专利但未获得专利许可声明的国家标准草案暂不批准发布。(四) 国家标准发布后,发现标准涉及专利且没有专利许可声明,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责成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获得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做出的专利许可声明,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若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拒绝做出上述专利许可声明,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暂停实施该涉及专利的国家标准,并责成相应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修订该标准。(五) 对于已经向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提交许可声明的专利,当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转让或转移该专利时,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应保证专利受让人同意受该专利许可声明的约束。四、强制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特殊要求(一) 强制性国家标准原则上不涉及专利。(二) 强制性国家标准如确有必要涉及专利,应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和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共同协商专利处置。未能取得一致的专利处置结果的相应国家标准暂不批准发布。(三)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涉及专利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前对标准全文和已知的专利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任何组织或个人可将其知悉的其他专利信息书面通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五、附则(一)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的国际标准制定国家标准时,该国际标准中所涉及专利的许可声明依然适用于国家标准。除此之外,采用国际标准时应遵照一、二、三和四的规定处理。(二) 制修订国家标准涉及专利时,专利信息披露和专利许可声明的具体实施按照GB/T 《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的要求执行。(三) 国家标准文本有关专利信息的编写要求按照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执行。(四) 制修订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中涉及专利时,可参照本规定处理。(五) 本规定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六) 本规定自二零一年月日起施行。附件二 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置规则(征意稿)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家标准制定和修订过程中专利问题的处置要求和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所称专利包括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专利申请和已经获得授权并处于有效状态的专利。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必要专利 实施标准时,无法通过采用另一个商业上可行的不侵权的实施方式来避免该专利的某一权利要求被侵犯的专利。
3.2
合理无歧视许可 许可方在享有互惠和防御性终止权利的前提下,允许标准的所有实施者在合理无歧视的条件下,以支付许可费的形式实施该标准中纳入的必要专利的许可方式。
3.3
合理无歧视免费许可 许可方在享有互惠和防御性终止权利的前提下,允许标准的所有实施者在合理无歧视的条件下,以无需支付许可费的形式实施该标准中纳入的必要专利的许可方式。
3.4
关联者 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法律实体,或受其控制,或与其共同受控于另一个法律实体的法律实体。
3.5
控制 一个法律实体在另一个法律实体中直接或间接拥有超过50%的有选举权的股份,或者在没有选举权股份的情况下,拥有决策权。
3.6
技术贡献
GB/T XXXXX—XXXX 2
在标准制定过程中,通过书面或电子媒介的形式向标准制定工作组正式提交的技术材料或技术建议。
4 专利处置要求
4.1 专利信息的披露
4.1.1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应鼓励所有参与和没有参与标准制修订的单位或个人,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尽早披露与标准有关的已知或可能专利。
4.1.2 在披露专利信息时,应填写专利信息披露表(见附录A的表A.1),并将专利信息披露表与相关证明材料一起提交至所属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已授权专利的证明材料为专利证书复印件或扉页,已公开但尚未授权的专利申请的证明材料为专利申请公告,未公开的专利申请的证明材料为专利申请号和申请日期。
4.2 相关信息的公布
4.2.1 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应通过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网站或国家级期刊公布标准中涉及专利的信息。
4.2.2 公布的相关信息应至少包括涉及了专利的标准草案、已知悉专利的专利清单(见附录A表A.2)和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的联系方式。
4.3 专利许可
4.3.1 在进行专利许可时,许可方应填写专利许可声明表(见附录A的表A.3)。
4.3.2 许可方在填写专利许可声明表时,应在以下三种方式中进行选择:
a) 合理无歧视免费许可;
b) 合理无歧视许可;
c) 不同意按照以上两种方式进行许可。4.3.3 选择的许可方式一经提交就不可撤销,直到该标准被废止或标准的相关部分由于修订导致被许可的专利不再是该标准的必要专利;只有后提交的许可声明对标准实施者而言更宽松、更优惠时,才可取代在先的许可声明。
4.3.4 在专利权转移的情况下,该许可方已经对某一标准作出的许可对于专利权受让人依然有效。
4.4 会议要求
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每次会议期间,会议主持人都应询问标准草案是否涉及新的专利,收到的专利信息披露表中是否存在必须获得许可声明的必要专利,并将结果记录在会议纪要中。
4.5 文件要求
在工作组讨论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的封面上应给出征集专利的信息。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任何阶段,一旦识别出标准的技术内容涉及了专利并进行了相应的处置(见第5章),应在相关阶段以及其后的所有阶段的标准草案直至正式出版的国家标准的引言中给出相应的说明。如果标准的制修订过程中没有识别出标准的技术内容涉及专利,应在标准报批稿和正式出版的国家标准的前言中给出相应的说明。封面、引言和前言中与专利有关的内容应与GB/T 1.1—2009附录C中给出的表述相符合。
4.6 以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为基础制定我国标准
GB/T XXXXX—XXXX 3
以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为基础制定我国标准时,同样应按照第5章给出的要求处置标准中涉及的专利问题。
5 专利处置程序
5.1 预研阶段
标准提案人应尽可能广泛地收集标准提案中涉及的专利信息。
5.2 立项阶段
5.2.1 标准提案人应按照4.1.2的要求披露提案人及其关联者持有的专利。
5.2.2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在向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时,应同时报送专利信息披露表、专利清单和已获得的专利许可声明表(见附录A)。
5.2.3 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公示标准项目时,应同时公布涉及专利的国家国家标准GBT1.1-2009《标准编写指南》标准中纳入专利的两个条件:1)、从技术角度考虑确实无法避免涉及专利,即涉及的是必要专利。2)、专利持有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向标准发布机构提交书面声明,同意可以免费使用其专利,或愿意同任何申请人在合理无岐视的条款和条件下就专利授权许可进行谈判。符合上述条件时,专利才有可能被纳入标准。但是标准发布机构对于专利的真实性、有效性和范围无任何立场。在编写标准时,针对涉及专利的有关问题,拟定了三段典型表述,分别用于标准草案、尚未识别出技术内容涉及专利的标准和已未识别出技术内容涉及专利的标准。这三段典型表述分别写入标准的封面、前言和引言。关于专利问题的三段套话分别放在封面、前言和引言。1)、专利信息的征集:“在提交反馈意见时,请将您知道的相关专利连同支持性文件一并附上”。这段话放在征求意见稿和送审稿的“封面”上。是通知性的信息。2)、尚未识别出涉及专利“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这段话放在标准的“前言”中,是声明性的信息。3)、已识别出涉及专利3、“本文件的发布机构提请注意,声明符合本文件时,可能涉及到XX条XX与XX内容XX相关的专利使用。本文件的发布机构对于该专利的真实性、有效性和范围无任何立场。该专利持有人已向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保证,他愿意同任何申请人在合理且无岐视的条款和条件下,就专利授权许可进行谈判。该专利持有人的声明已在本文件的发布机构备案。相关信息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获得:专利持有人姓名:地址:请注意除上述专利外,本文件的某些内容仍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这段典型表述被标准发布机构用来说明事实并发表声明。这时专利成为标准内部的事情,所以放在标准的“引言”内。例如:JY/T 0369—2004 二维空间—时间描迹仪引言本标准的发布机构提请注意如下事实,声明符合本标准时,可以使用涉及5.3和附录A中有关ZL97218890.8《二维空间—时间描迹仪》的相关专利。
本标准的发布机构对于专利的范围、有效性和验证资料不提出任何看法。
专利持有人已向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保证,他愿意同任何申请人在合理和非歧视的条款和条件下,就使用授权许可进行谈判。在这方面,该专利持有人的声明已在本标准的发布机构备案。有关资料可从以下地址获得:
专利持有人:教育部教学仪器研究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35号,邮编:100080
请注意除以上已经识别出的专利外,本标准的某些内容有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应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我国目前涉及专利的标准:GB 20600—2006 《数字电视地面广播传输系统帧结构丶信道编码和调制》ZL97218890.8《二维空间—时间描迹仪》JT\T502-2004《公路桥梁波形伸缩装置》《微波炉蒸功能要求》(SB/T10515-2008)附件三、国际标准化组织涉及标准的知识产权政策国际标准化组织专利权滥用的相关重要政策ISO/IEC关于标准制定过程中对专利技术的政策: ISO专利政策之一:ISO/IEC指令第一部分的规定:ISO/IEC导则第1部分(2001年版本)第2条就标准中引用专利权作了如下规定:“2.14”专利条款:2.14.1不反对标准中引用专利,专利———基础专利、实用新型、发明专利在通常情况下,起草国际标准时从技术上证明引用专利项目是合理的,并且在标准条款中没有其他符合性方法可以替代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反对在国际标准的条款中包含使用专利权覆盖的项目———基于发明物(包括已出版的任何应用)的专利、实用模型和其他法定权。下面列出的ISO/IEC导则第1部分的规则及ISO/IEC导则第2部分的附录H(2001年版本)应予遵循。2.14.2对标准中包含专利的应执行下列程序:如果由于技术的原因需要制定标准文件,其中的有些条款涉及专利权,制定时应遵守以下程序:a)制定标准文件的建议者应将其所知道的并认为会在文件中涉及到的专利权提请委员会注意,并且在此后的制定过程中,参与的任何一方都应将其知晓的专权提请委员会注意。b)如果因技术原因被接受,建议者应请求被确认的专利的持有人作出声明愿意同任何人在其权利范围内以合理、无歧视的条件下通过协商讨论许可事宜。此类的协商在相关的各方之间进行,其结果不仅仅适用于ISO或IEC。权利持有人的声明由ISO中央秘书处或IEC中央办公室登记备案,并会在介绍有关标准时公布.详见ISO/IEC导则第2部分附录H.3(2001年版本)如果专利权持有者没有作出声明,负责这一事务的委员会在没有得到ISO或IEC理事会授权的情况下,不能将专利技术列入标准文件。c)在已被确认的专利权人作出的声明没有完全被接受的情况下除非相关委员会授权,标准文件不得公开。2.14.3标准出版后发现专利的处理如果标准文件公开后才发现其中所包含的条款中涉及专利权的许可不能以合理、无歧视的条件下获得,标准文件将交回有关技术委员重新考虑。ISO专利政策之二:ISO/IEC指令第二部分的规定:附录H专利权H.1提交征求意见的所有标准草案文件,在封面页上均应包下列内容:“请本文件接收者在提出评论意见同时,将其了解的任何有关的专利权问题一并提交,并提供支持性文件。”H.2已经出版但在其制定期间未确定是否有专利权的文件,在其前言中应该包含以下通告:“请注意此文件中的某些内容可能恰恰是某些专利权的保护客体,ISO和/或IEC不负责确认。”H.3已经出版的并且在其制定期间已经确定了与其有关的专利权的标准,在其序言中作出以下声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或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提请注意据称执行此文件会用到关于———的专利。”ISO和/或IEC对相关证据、专利的有效性和范围不予负责。专利权持有者向ISO和/或IEC作出保证,愿意向全世界的申请人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以合理、无歧视的条件作出许可。专利权人的此项声明由ISO和/演IEC予以登记。有关信息可从下列地址获取…专利权持有者名称……地址…提请注意,此文件中的某些内容可能是未经确认的专利权的保护客体,ISO和/IEC不负责对此类权利权的确认。ITU知识产权政策ITU颁布知识产权政策文件的目的是为了帮助电信标准化局(TSB-Telecommunication Standardization Bureau)在ITU的标准化中更好地处理有关知识产权问题。宗旨是尽可能早地披露和确认与ITU标准制定中有关系的专利,以尽最大可能避免潜在专利(Potential Patent)对标准化工作的影响。1、基本原则:a)关于ITU的定位ITU的定位是指负责收集有关的知识产权信息,而不介入专利的有效性和实用性的审核,也不介入专利争端的解决;b)关于专利信息的尽早披露原则ITU要求其成员国尽最大努力关注与ITU标准提案有关的专利技术,尽快上报给ITU的电信标准化局;c)要求权利人进行声明的原则ITU制定出通用专利声明和许可声明的格式,要求专利权人在标准建立过程中就此发布声明。声明的目的是保证标准建立后,能使权利人尽快地按照声明对外实施技术许可,使标准尽快得到普及。如果专利权人拒绝作出同意的声明,那么,ITU主席将迅速通知有关部门对标准提案进行讨论,是否能绕开此专利技术或者找到替换技术,否则标准提案将被搁置。还有一种情况是标准被通过甚至标准文本已经发布后,又有新的专利权人出现,ITU主席会向专利权人要求按上述文本进行承诺声明,如果同意,则一切照常,如果专利权人拒绝同意的声明,那么ITU主席就应马上要求暂时搁置标准文本的发布工作,并通知有关部门讨论是否能够绕开此项专利技术或者找到替换技术,进行标准的修改,否则标准将被撤回。2、建立专门的ITU专利数据库(Patent Statement Database)内容:与ITU有联系的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简介,以及专利权人向ITU作出的有关声明。作用是向准备采用标准的人指明应该向谁申请专利技术的许可。美国的IEEE与ITU做法相同。结 论ISO/IEC允许专利技术加入到标准技术中,但不负责专利技术的许可谈判,而是通过专利权人自己的许可使用声明来确定在标准使用中所发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ITU国际电信联盟,只负责收集有关的知识产权信息,而不介入专利的有效性和实用性的审核,也不介入专利争端的解决。


闲云野鹤LI 发表于 2016-9-23 20:07:11

坐等出版,买来看看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我国涉及专利与标准的知识产权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