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要求书的遣词用句(续问)
发明申请 “一种减轻果蔬贮存腐烂的方法”,防腐剂等喷涂在果蔬表面成一层衣膜。为不影响果蔬外观,我在主权项写衣膜“基本无色透明”,审查员说“基本”是不精确的表述。问1.“衣膜基本无色透明”是所发明方法的结果,不是操作技术本身,由于本发明制作的衣膜自然是基本无色透明的,所以在权利要求书里去掉“衣膜基本无色透明”,可以吗?2权利要求书去掉“基本”, 但说明书也是写“衣膜基本无色透明”, 说明书里的“基本”能去掉?不能去掉?还是可去可不去?
可以写 衣膜为透明或半透明的,我觉得是可以的,但是基本透明是绝对不可以的,个人意见 1、建议删除“基本无色透明”的限定,因为这实际上是由构成衣膜的各个组分决定的,是最终的技术效果,并非技术方案本身,无需写入权利要求。
2、说明书中的基本二字无需删改。仅改动权利要求书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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