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运嘉文 发表于 2015-12-1 14:41:20

实务评分标准不应当以方便审查为导向

(上班忙,先占坑)
主要观点:
专利代理实务的评分标准,应当以专利法的立法宗旨(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等等)为导向,而不是以方便审查为导向。
两种导向,都要求评分标准符合专利法,但却因为所照顾的对象不同(前者照顾专利权人,后者照顾审查员),会在一些具体问题处理上,有所不同。
目前的评分导向,是以方便审查为导向的,应当扭转。否则大家的实务都在迎合审查,而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放在第二位,违背专利法的宗旨,不利于鼓励发明创造等等。

ssfjhh 发表于 2015-12-1 15:06:49

虽然很有道理,但是如果不要求独权有新颖性,有必特,考试似乎就太简单了。

lianhua 发表于 2015-12-1 16:51:10

专利权人能够参加出题就好了

嗡嗡嗡小蜜蜂 发表于 2015-12-8 07:21:07

: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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