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律师 发表于 2015-11-27 13:40:08

比较商业特许经营与一般商标使用许可

一、商业特许经营和商标使用许可的定义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商业特许经营和商标使用许可的相同之处
1.与知识产权息息相关。商业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特许权的授予,而特许权的核心又为知识产权。可以说,拥有知识产权是特许经营的基础条件。
2.受许方均有地域和期限的限制。一般特许经营的被特许方只能在一定时间和地域内享有独家经营的权利。而商标的授权使用期限必须在商标所有权人的商标有效期内。
3.都需要进行备案。
三、商业特许经营和商标使用许可的不同之处
1.商业特许经营中的知识产权范围比商标许可使用要广
特许经营行为中,特许权是包括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其知识产权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商标使用许可。
2.主体不同
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必须是企业,而不能是个人,而一般的商标使用许可不排除个人许可。
3.只有注册商标才能进行特许经营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具备的条件之一,就是特许权人必须拥有注册商标等经营资源,因此未注册的商标不适合特许经营,只有注册商标才是法律保护的可用于商业特许经营的商标权。
而在商标使用许可中,虽然商标法规定的是注册商标可以进行使用许可,但是法律也未明确禁止未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的未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行为,特别是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许可使用情况更为突出。
4.许可使用的方式不同
特许经营中的许可方式必然是普通许可,不能是排他许可或独占许可,但是在分特许情形,分特许人可获得一定区域内的独占许可;而商标使用许可则包括三种方式。
5.合同备案的要求不同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续签与变更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此外,如果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到商标使用许可的,则不但特许经营合同要进行备案,同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也应该进行备案。
四、比较商业特许经营和一般商标使用许可的有什么意义
商业特许经营是为了一种建立在特许权许可使用基础上的营销商品或服务的方法,因此,我们在判断一个合同或行为是属于特许经营合同或行为,还是仅仅属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或行为,不能单纯的看双方签订的是特许经营合同还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而应该从整体的法律关系性质来考虑。
如果许可方(或特许人)需要将所有的被许可方纳入到自己整个的经营体系中,使其遵循自身的经营管理要求,而许可方除了授予被许可方商标使用权之外,还要对被许可方承担其他经营管理的义务或后续的支持义务,则该行为的法律性质已经超越了简单的商标许可使用行为,很容易被定性为商业特许经营行为。一旦被认定为在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而许可方又不具备从事特许经营的条件,则很有可能被行政机关处以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如果许可方还没有达到商业特许经营的条件,而又确实需要以类似的方式扩展公司业务的,那么可以考虑下面的建议:第一,在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时,许可的内容应尽量限制在商标上,而避免许可其他组合的经营资源;第二,为了达到使被许可方纳入到许可方整个营销网络中而又不过于明显的表现出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的目的,可以对被许可方在维护整个商标的统一性上进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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