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鸟梦 发表于 2015-9-14 15:32:47

各位专家给分析一下这个实例

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这样描述:一种电器盒,包含一个相对密封的电器仓1和上壳体2,电器仓1内有需要防水的电器,上壳体2内有不需要防水的电器,其特征是电器仓1上顶面扣合的上壳体2形成一个防进水控制腔3,上壳体2和电器仓1的扣合缝隙为防进水控制腔3下部与大气连通的开口,电器仓1设置有通气管4,通气管4下部开口于电器仓1,通气管4上部开口在防进水控制腔3内部靠近顶部的位置。
这个专利解决的问题是,电器盒平行没入水下时,电器仓1内空气受到压力变化以及热涨冷缩,会通过通气管4进行平衡呼吸,由于防水控制腔3容积和高度足够大,水不易通过通气管4进入电器仓1内。
有个厂家的产品和专利产品结构相同点是也有电器仓1和上壳体2,扣合方式一致,也有通气管4,差别是通气管4从上到下倒扣有一个防尘帽,防尘帽当然也能通气,防尘帽开口在上壳体2围成空腔的底部,这样就失去了防水作用。因为本来不具备防水作用,厂家不同意上壳体2围成防水控制腔的概念,认为上壳体只具备对其内部的电器具有一般的防护功能。
请问大家,涉嫌侵权产品在结构上只多了一个防尘帽,产生了实际开口位置不同,本质功能的也发生改变。是真的侵权吗?

飞鸟梦 发表于 2015-9-15 12:37:21

专家不多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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