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写个专利,心中有些疑惑
一个专利,主要涉及外观和结构,如果在权利要求中用文字描述外观,本身比较困难,特别是独立权利的外观,另一种方法是将产品描述成是本类产品的某种组合,组合后各组成单位结合成一个整体,组合的接触面已经不存在了,用组合来解释产品,这个文字的叙述上比较容易。
现在问题是,在侵权判定时,一件产品,我认为这是产品的组合,落入我的独立权利范围,但如果对方不认为这是产品的组合,因为本身这类产品的形状就是多样化的,而且产品组合后,接触面已经不存在了,这样该怎么应对?
所以,我该是非要直接描绘产品的形状,还是仍然可以用组合的观点描述产品??
(该产品从外观上看明显就是组合) 厉害,学习了 首先,外观,如果功能是美感,一般是不受发明和实用新型保护的,应当申请外观设计。
对于应该怎么来描述,我送你四个字:实事求是。对于形态可变化的产品,不妨将各种情况下不同的形态都写在权利要求中。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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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组合结构上有些改变,不仅仅是外观,所以不打算申请外观。
对于“对于形态可变化的产品,不妨将各种情况下不同的形态都写在权利要求中。”,之所以不这样写,因为是专利新手,花了很多时间写完了,如果能不改尽量不想改了。
现在关心的是:用组合这种方法能不能很好的描述外观和结构,适不适合用于专利里面。基本上专利的权利里面都是直接的对结构的描述。如果采用组合来描述独立权利要求,在权利侵权判定时,如果对方不承认这是组合,对方认为他的产品直接生产出就是这个样子。我是不是可以用组合来解释,认为对方产品可以用我的组合的方法来解释,那么覆盖了我所有的必要特征而认定对方侵权?专利复审会支持哪一方了?
我的想法是采用两种独立权利,一种是组合,描述产品,一种是方法,描述结构。因为是专利新手,对第一种用组合来描述心里还是没底,还想请教各位。
还有个问题,组合后接触面已经不在了,除了接触面其他的都在,如果用两种产品来解释,怎么复原组合前的情况了,还要在说明书里给书复原的一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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