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tc 发表于 2015-5-5 09:34:26

专利权利要求写“所述的”三个字有百害而无一利

专利权利要求写“所述的”三个字有百害而无一利专利部    Duang ,“所述的”,这三个字,相信做专利案件的都耳熟能详,特别是从事专利代理的专业人员再熟悉不过了,在许多专利文件的权利要求中经常出现,像是标配用词,新入行的代理人模仿老代理人写案子也按照这个习惯写,至于谁第一个写的,或许已无从考证了,至于为什么要写这三个字,给出的答案一般是,表述前面出现过的技术特征,还有就是读起来顺畅,那么“所述的”三个字真有必要写吗?    笔者曾经代理一起专利无效宣告案件,权利要求是这么写的(为了便于介绍,仅用如下技术代替)。    权利要求1:    一种杯子,包括杯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杯体上设有把手。    权利要求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杯子,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把手上设有锯齿,所述的杯盖上设有透气孔。    对于权利要求2出现的技术特征“所述的杯盖”,由于在权利要求1中未出现“杯盖”这个技术特征,因此导致权利要求2不清楚,最终权利要求2被宣告无效。    当然,在专利申请审查程序中,若审查员指出该问题,倒可以采用很简单的补救办法,删除“所述的”三个字,同时增加“还包括某个特征”这样的用语,上述例子的权利要求2修改成:    权利要求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杯子,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把手上设有锯齿,还包括杯盖,杯盖上设有透气孔。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所述的”三个字完全是多余的,而且有时候会出现由于上下文检查不仔细,容易出现被引用的权利要求中未出现的特征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中被“所述的”提到,而这样的提到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的,而不清楚是作为专利驳回与无效理由,且若审查员未指出,到了无效程序又不能进行修改,那么将面临直接被宣告无效的命运。因此为了保险和简单起见,也是为了给代理人减少不必要的麻烦,我们建议一律不出现“所述的”这三个多余的,没有任何价值的字。    所以上述权利要求,建议写法:    权利要求1:    一种杯子,包括杯体,其特征在于:杯体上设有把手。    权利要求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杯子,其特征在于:把手上设有锯齿,还包括杯盖,杯盖上设有透气孔。    做专利复审、无效以及侵权诉讼,可以反过来指导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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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sd1 发表于 2015-5-5 18:41:04

楼主该吃药了。

景运嘉文 发表于 2015-5-6 21:40:04

习惯写“所述的”,是国外传回来的习惯。
这样有好处,避免解释为出现了新的同名的技术特征。

loverworm 发表于 2015-5-25 16:00:25

不完全同意。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杯子,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把手上设有锯齿,还包括杯盖,杯盖上设有透气孔。

此种撰写还是有歧义性。

根据中文语法看:
所述的把手上设有锯齿——主语是把手

后面直接说“还包括杯盖”,这是省略了主语,可以解读为“所述的把手上还包括杯盖”,还可以解读为“所述的杯子上包括杯盖”。个人以为存在歧义性。

这种问题显然是代理人撰写上的问题,而不是“所述的”这三个字导致的问题。

loverworm 发表于 2015-5-25 16:04:16

另外,锯齿是具有明确含义的公知公用技术术语,举例中所述“把手上设有锯齿”,同样产生了歧义性。

锯齿——锯条上的尖齿或形状或排列如锯齿的动物牙齿或机器的齿。

杯子的把手上设锯齿当锯条用吗?是否想表达防滑条纹之类的概念?需要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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