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tc 发表于 2015-2-26 19:46:06

最高院对恶意抢注商标的“代理人或代表人”的扩大解释

欢迎关注“知桥商标专利”微信公众号(lawptc8),我们将致力于挖掘和持续推出丰富的知识产权诉讼与非诉讼理论与实务原创文章最高院对恶意抢注商标的“代理人或代表人”的扩大解释王梨华商标代理人

你的商标被你的经销商或你的员工抢注了吗,新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代理人不仅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等规定的代理人,也包括基于商事业务往来而可以知悉被代理人商标的经销商;代表人是指具有从属于被代表人的特定身份,执行职务行为而可以知悉被代表人商标的个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合伙事务执行人等人员。
在实践中,部分代理人或代表人为了规避法律条款,在未确定代理或代表关系之前抢注被代理人或代表人的商标,或者以代理人或代表人的关联公司或亲戚朋友等来抢注商标,对这类行为,最高院对该类规避法律的行为进行了司法政策调整,及时遏制该类行为,对“代理人或代表人”的做了扩大解释,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扩大部分。
(一)抢注行为在先,代理代表关系在后
有些抢注行为发生在代理或代表关系尚在磋商的阶段,即抢注在先,代理代表关系形成在后,此时应将其视为代理人或代表人抢注行为。有效防止有些代理人或代表人生意未谈成,即用在之前已抢注的商标恶意要挟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获得法律之外的额外不当利益。
(二)代理或代表人与他人串通以他人名义抢注行为
代理人或代表人与他人串通合谋抢注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他人通常为代理人或代表人的关联公司、亲戚朋友等。对于串通合谋抢注行为,可以视情况根据商标注册申请人与上述代理人或代表人之间的特定身份关系进行推定。代为注册的他人实际上是代理人或代表人进行抢注商标的工具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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