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大家原先的PPH与IP5 PPh的区别
ip5出来快一年了,但是我感觉在进中国的手续上的没多少变化,请大大们指点。 另外,我以前有个PCT案子,利用国际初审结果在美国授权,然后在进中国时,我以美国的授权结果提起PPh,结果未被批准PPH,理由是在美国的授权结果是利用了PPH后的结果,所以在中国不能使用美国的授权结果,后来我只能以国际初审结果又提了一次PPH,才通过的。关于那次未批准,我一直不知道是基于哪条规定,在PPH请求流程中,既没有写明可以,也没有写不可以。如果有高人知道是哪条规定的话,请指点。听说IP5 PPh可以批准上述情况(以在他国利用PPh授权的审查结果,在中国再次提出PPH申请),不过不确定是不是真的,求高人指点,谢谢! 你好,我有个案子最开始是在美国申请的,后来递交了PCT申请,KIPO做出了国际初步检索和书面意见,想请问下如果是走中韩PCT-PPH路径那本申请和相关申请的对应关系是否属于中韩PPH流程附录II里所说的B类A‘的类型?还有中韩PPH流程里提交文件中规定需要提交“最新国际工作结果的副本”,那么是只需要提交最新的?不是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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