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Siri继续打无效官司并非明智之举
小i机器人所涉中国专利200410053749.9(下文简称为小i专利)在无效决定中获得了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结果。很多媒体报导因此认为siri已经非常危险,并据此做出了苹果可能支付高额赔偿以获和解的预测。而苹果方面则依然在一审败诉以后坚持打无效官司。对此本人持有不同的看法。个人认为小i专利的保护范围本来就很小,而在经过无效案之后其保护范围也已经变得非常明确,又更进一步减少了利用等同原则而将siri涵括在内的可能性。换句话说虽然该专利被维持有效,可是其保护范围实质上是有所缩小的。当然因为本人对Siri技术并不了解,所以不能非常地肯定的得出Siri不侵权的判断。但是个人觉得Siri要绕开小i专利并不困难。因此苹果继续打无效官司并不是一个很明智的选择。一方面增加诉讼成本不说,一方面将焦点长时间聚焦在无效案上将给外界“无效不成就是侵权”的错觉。这样的错觉将为苹果的在资本市场和销售市场上带来更大的压力。而这无形中也在诱惑小i专利的专利权人不断提高和解的心理价位。因此如果小i专利的要价不高的话,和解是一个可以为苹果快速消除侵权诉讼带来的负面影响的好选项。否则苹果应该集中精力在证明自己不侵权和宣传小i专利的局限性上面,以此打压对方的心理价位。
现在详细说明得出上述观点的原因。
虽然无效宣告的审查文本是以授权公告文本为准的。可是对比分析授权前后的版本可以看出当初审查员为什么会授权的思路,并帮助大家理解复审委做出维持决定的理由。
小i专利的申请公开说明书中的权1(以下简称原权1)是:
1. 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至少包括:一个用户;和一个聊天机器人,该聊天机器人拥有通讯模块,查询服务器,游戏服务器,以及相应的数据库,其特征在于,所属的该聊天机器人还拥有一个人工智能服务器,具有一定的人工智能和强大的信息服务功能;所述的用户通过即时通讯平台或短信平台与聊天机器人进行各种对话。
而授权公告文本中的权1(以下简称新权1)是:
1. 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至少包括:一个用户;和一个聊天机器人,该聊天机器人拥有一个具有人工智能和信息服务功能的人工智能服务器及其对应的数据库,该聊天机器人还拥有通讯模块,所述的用户通过即时通讯平台或短信平台与聊天机器人进行各种对话,其特征在于,该聊天机器人还拥有查询服务器及其对应的数据库和游戏服务器,并且该聊天机器人设置有一个过滤器,以用来区分所述通讯模块接收到的用户语句是否为格式化语句或自然语言,并根据区分结果将该用户语句转发至相应的服务器,该相应的服务器包括人工智能服务器、查询服务器或游戏服务器。
新权1中的特征部分是将申请文本中的原权4和原权5作为区别技术特征并入原权1得到的。可见当时审查员并不能检索到能够破坏新权1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对比文件,并认可该区别技术特征并非显而易见的。从而依此做出了授权决定。
与此对应的是在无效宣告过程中,请求人同样不能提供具体且明确地记载了这一区别技术特征的对比文件。所有的3个对比文件中(最关键的是对比文件1)均未出现“用于区分格式化语句或自然语言的过滤器”这样的字眼或者提供类似的启示。据此复审委做出了新权1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决定。
由此可见,在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评判上复审委的思路和申请案的审查员的思路显然是一致的。这在无效宣告决定中的决定要点中也得到了体现:用于评价专利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中公开的技术内容应当是具体且明确的,没有具体实现方式支持的概括性描述不足以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出专利的技术方案。
现在判定是否侵权的关键就在于Siri是否具有“用于区分格式化语句或自然语言的过滤器”。因此什么是“格式化语句”就变得尤其重要了。对此在无效决定中也有说明:“本专利中的格式化语句是人机交互中的具有一定格式、通过计算机可以执行的语言形式,通常体现为基于规定格式的命令语句;而自然语言是与格式化语句相对的一种语言形式,通常体现为基于通俗对话的交互式语句”。并且进一步的结合“天气:上海”这一例子补充说明“过滤器可以找到格式分隔符“:”,然后取前面“天气”为命令,后面的“上海”为参数”。由此可见,格式化语句的限制是非常严格的,必须是符合事先规定好的格式,计算机能够毫无歧义的从中找出要执行的命令及其参数才算符合要求。照此定义,哪怕是“上海的天气”或者“上海天气”这样简单语句都不属于“格式化语句”。因为计算机并不能从中直接地无歧义地找到命令和参数。
从此可以很明显的看出复审委的思路了。小i专利的区别技术特征是一个非常具体而且明确的技术手段,而非一个保护范围宽广的概括出来的技术手段。因此无论是审查员还是无效宣告的请求人都找不到能够破坏它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据此可以得出本文一开始给出的结论了。小i专利的专利权是稳固的,但是其保护范围是很小而且很明确的。也就是说挑战其专利权的稳固性有很大的困难,但是要绕过该专利却并不困难。因此个人认为苹果目前的诉讼和公关策略显然是不明智的。
最后再说一下对小i专利的申请文件的撰写的感受。可以毫不客气的说其说明书的撰写就是个灾难。一个写了13个权利要求的申请的说明书居然只有8页。而其中还有3页是附图。例如所有权利要求都在说明书中很难找到相应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幸好审查员没有评原权4和原权5的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否则代理人在答复的时候能用到的内容实在是太少了。还有“格式化语句”这样重要的概念居然在说明书中没有说明。要不是附图中出现了“天气:上海”这样的字眼,甚至想从中找一个例子都找不到。更别提原权利要求书中类似“一定的人工智能和强大的信息服务功能”这样极其不专业的表述了。对这样的代理水平实在是无语。可能苹果的代理人和律师也觉得说明书问题太多,所以一直尝试无效该专利。可是小i专利已经退到了这么小的保护范围,这时还不断的尝试挑战其专利权实在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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