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est 发表于 2014-7-17 17:30:12

请教一个专利中关于什么是遥控器的定义问题

请教:
有一项专利是这样,一种遥控方法,用于遥控器与被控设备之间的通信,其特征在于,……这个专利目的是解决遥控器如何控制被控设备,而不是对遥控器的结构的改进
问题是,如果把手机设计成控制电视机什么的,并且使用上述专利的遥控方法,这算是在这个专利的保护范围内吗?
我认为,问题的焦点在于,具有遥控功能的手机算是遥控器吗?

谢谢

guest 发表于 2014-7-18 12:06:37

你这个问题适用等同原则,使用手机实现遥控功能,依据等同原则,落入了你说的专利的保护范围。

“等同原则” 的概念:是指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 的效果,并且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侵权行为发生时通过阅读说明书、 附图和权 利要求书,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等同原则”的作用和目的:确立等同原则,其目的是防止侵权人采用显然等同的要 件和步骤,取代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从而逃避在字面上直接 与专利权 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相同,以达到逃避侵权责任的目的。

“等同原则”的适用需要注意的几点:

(一) “等同”的技术特征,指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各项技术特征,即被认为是等 同物的技术特征可能是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区别技术特征,也可能是前序的公知技术 特征。

(二) “等同”应当仅就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相应技术特征是 否等同进行判定,而不对被控侵权物与专利技术方案的整体是否等同进行判定。

(三) “等同”必须逐一将等同技术特征与被代替的技术特征进行对比,并作出认 定。如果达到三个基本相同,便成为等同原则的一个重要条件。

(四) “等同”判定的时间基准:应以侵权行为发生日为准,而不是以专利申请日 或者专利公开日为准。

  第一,被告产品与原告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但增加了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此种情形仍认为是构成侵权。
  第二,相对原告专利产品而言,被告产品减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必要技术特征,此种情形则认为不构成侵权。
  第三,等同替换专利某个技术特征,如效果等同,则认为是侵权。
  第四,等同替换专利某个技术特征,但效果差,则认为是侵权。
  第五,等同替换专利某个技术特征,但效果好,则认为是技术改进,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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