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单独对比原则”和“简单技术方案的叠加”之间的界限在哪里?
举例:1.一种产品a,包括b,其特征在于:还包括c。(a=b+c)
2.根据权1。。的产品a,其特征在于:所述b包括d和e。(b= d+e,即a= b+c =d+e+c)
1.在审查过程中,假如审查员找到了2篇对比文件,其中D1的方案为a=b+c,D2的方案为b= d+e,那么,审查员认为权1被D1公开,是没有新颖性的,那么权2有新颖性吗?该实用新型可以授权吗?
2.根据实用新型“单独对比原则”,将权2的技术方案分别和D1、D2相比,均不同,有新颖性。但是,在现在的加严审查的情况下,审查员会根据D1和D2发审查意见说权2是简单技术方案的叠加吗?
3.从代理人撰写的角度,如果代理人不能确定D1是否存在,即不确定在世界范围内是否存在D1,但是代理人已经检索到了D2,那么在撰写的时候,是否还要写权2呢?写权2有什么好处或是有什么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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