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rmantang 发表于 2014-6-24 21:03:29

2010年实务题最后一题新颖性问题

客户要求中,第一种方案里面数值范围中一个点已经被一个对比文件公开,不具新颖性,这个我理解。
但是,为什么不考虑权利要求中把该已公开的点去除后的剩余部分作为权利要求,这样是不是就有新颖性了?
多谢!

hermantang 发表于 2014-6-25 13:21:24

看了几本讲解此题的书都没有谈到此点,自己基本功太差,望知情者不吝赐教!

austshu 发表于 2014-6-29 08:54:48

限定的技术特征为离散的数值,对比文件公开的相应技术特征是介于两个端值之间的连续数值范围,则能破坏限定技术特征的数值为该两端值中任一个的的技术方案的新颖性,但不破坏限定的技术特征为该两端值之间的特定值的技术方案的新颖性,除非这些中间的特定值在该对比文件中也已被具体公开过。例如,对比文件公开的温度范围仅仅是0℃—100℃,而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的温度为0℃、38℃、65℃和100℃,其余的技术特征均相同,则以0℃、100℃为限定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但以38℃和65℃为限定技术特征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新颖性。

hermantang 发表于 2014-6-29 11:07:18

非常感谢回复,这么长时间第一个回复的。
但是2010年实务题的含义是,准备申请用的发明的数字范围是一个连续范围,对比文件公开了该数字范围内的一个点。参考答案说,该对比文件公开的点破坏了发明申请的数字范围的新颖性。
对这种说法,我完全同意。

但是,可否认为,去除这个点之后剩余部分仍然具有新颖性?

比如说申请的数字范围假定1-100,对比文件公开了数值50的技术方案,显然申请不具有新颖性,但是能否将申请改为1<=参数<50,及50<参数<=100?这样是否就有新颖性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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