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利申请权恢复的相关事宜
对于在专利审查过程中,接到“视为撤回通知书”的情况,如果没有在2个月内提交恢复权利请求和交费,是否还有余地恢复权利?在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中的“不可抗拒的事由”是指什么?
我的案子在中国审的不顺利,审查员认为没有授权前景,但发明人认为审查意见观点错误,应当能授权,因此该案已经开始启动进入国外申请专利的程序了!
但是就在这个时候发现国内的申请由于没有及时恢复权利而丧失了申请权,不知道是否有恢复权利的途径,请各位指教!
一件案子在外国授权了,在中国反而没有权……也属于正常现象吧?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