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中新颖性的一个疑问
各路神仙,本人近日接收到一份令人不解的实用新型审查意见,审查员用一篇已经由于没有缴纳申请费被视撤的专利申请作为对比文件评价本人申请的专利的新颖性,这种做法是否符合规定?而且,所引述的对比文件至今没有公开。我是否应该在意见陈述过程中质疑这篇对比文件并与审查员据理力争? 不可能被公开的内容不属于现有技术,应该争辩审查员引用对比文件不当。 楼上正解 有没有这种可能,就是这个被视为撤回的案子后来又办理恢复了呢~回 patric_x 的帖子
patric_x:有没有这种可能,就是这个被视为撤回的案子后来又办理恢复了呢~ (2014-05-22 16:12) images/back.gif不知道,不过按楼主说该案未公开,仅此一点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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