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是什么意思?
这是目前中国专利法第21条第3款的规定(以前是在第22条第3款)这个规定我看了很久,不懂是什么意思?
难道是说:专利只请求保护一种东西,就只能写一条独立权利要求??不能在写第二条独立权利要求?? 你在句子前面加一个“同”字也许就容易理解了:同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 再补两个例子吧:
不符合这项条款的例1:
1、一种装置,包括元件A和B。
2、一种装置,具有元件A和B。
不符合这项条款的例2:
1、一种装置,包括元件A和B。
2、一种装置,包括元件B和A。 首先要理解何谓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我建议你理解“一项”为一个要保护的对象或要保护的主题,显然主题确定后,其作为独权,从属权利要求都是基于该主题出发的,显然不该列出两个独权,否则主题就有问题了。
第二,符合单一性要求的,可以针对主题的不同,提出两个以上独立权利要求
例如:
某基座——第一个独权
使用了该某基座的某设备——第二个独权
使用了该某基座的某设备制备xxx的方法——第三个独权
可见,保护主题变换后,就会出现新的独权,这些独权可以在一份申请文件中出现,但每个主题分别对应于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显然你不会针对某基座写两个独权吧,一般会上位概括成一个独权的哦。 楼上都解释很清楚了。其实是文字问题,只有考试中会有这种文字游戏。
我的理解是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对应一项发明。一般一个专利申请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一个发明)。但是有特例,就是当多个独立权利要求(多个发明)满足单一性的情况下,可以同案申请。这也就是为什么很多专利包含多个独立权利要求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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