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osn123 发表于 2014-4-14 16:38:16

关于捐献原则的困惑

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了捐献原则:
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该规定,权利要求书中未记载的说明书或附图中的技术方案在侵权纠纷中不能纳入保护范围。
经常看到各论文引用专利复审委员会机械申诉处在2011年给出的示例,如附图:

很奇怪为何4片刀片和六片刀片为何不能主张等同,根据国知局发布的“破解专利等同侵权判定难题”,网址http://www.sipo.gov.cn/mtjj/2013/201304/t20130418_792191.html
“即使被控产品或者方法从权利要求的字面意义上看不构成侵权,但如果该产品或者方法与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在实质上相同,也构成侵权。”
图中示例被作为捐献原则的例子,是否缺乏严谨性?此例中并为说明4片和6片是否为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
另外还有一个疑问,假设独权描述,“A包括安装部,B包括用于与安装部配合的配合部”
从权描述A为卡扣,B为卡槽。
说明书描述A可以为卡扣或磁铁,B可以为卡槽或铁磁性物质。
那么磁铁和铁磁性物质的组合是否适用捐献原则?
求教?



cat_zz2007 发表于 2014-4-15 11:53:31

个人观点:你现在的独权如果能得到专利权的话,独权的方案覆盖了卡扣或磁铁、卡槽或铁磁性物质的全部可能方案,因此磁铁的那种实现方式没有捐献。如果在答复OA过程中,审查员找到了独权范围内的其他实现方式而认为独权没有新颖性,如果为了克服新颖性问题,你将卡扣卡槽的从权作为新的独权,而再没有其他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磁铁的那种实现方式的话,那么磁铁的那套实现方式就符合捐献原则了。
所以感觉新申请撰写的时候,如果只记载了一种,后续侵权判定才可能有机会进行等同侵权判定,如果说明书记载了多种实现方式,则尽量在权利要求中都保护一下。

haosn123 发表于 2014-4-15 14:41:43

嗯,和我想的一样

dranyer 发表于 2014-4-15 17:03:35

回 haosn123 的帖子

haosn123:嗯,和我想的一样 (2014-04-15 14:41) images/back.gif

个人理解,捐献原则对应于之前的多余指定和故意劣化,可以相互比较,更容易理解一点

loverworm 发表于 2014-4-21 11:33:39

我觉得该例子不妥,装有6个刀片的侵权产品,其上显然装有了4个刀片,属于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你装3个不侵权,因为不足4个,但你装了6个,是满足了“装有了4个刀片”的情况,虽然还多了两个,按说应该是侵权才对的。我没觉得要主张等同,而是认为侵权产品落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了。

haosn123 发表于 2014-4-21 18:24:52

回 loverworm 的帖子

loverworm:
我觉得该例子不妥,装有6个刀片的侵权产品,其上显然装有了4个刀片,属于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你装3个不侵权,因为不足4个,但你装了6个,是满足了“装有了4个刀片”的情况,虽然还多了两个,按说应该是侵权才对的。我没觉得要主张等同,而是认为侵权产品落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了。 images/back.gif

嗯,这么一说“装有4个刀片”还有两种意思
不知道实际操作中是否有类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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