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修改超范围的问题
权项保护A/B=1:10-10:1, 说明书实施例中公开了A=200, B=100, 以及A=500, B=100, 那么可否修改为A/B=2:1-5:1,这样修改不涉及二次概括吧? 多谢 你那A500,B100的,是指份数吗?还是指重量?指重量的话,目前,最高法认为这样改不算超范围。但国知局好像不认可这种改法。具体案例见江苏先声案(又称上海家化案):http://www.cpahkltd.com/cn/info.aspx?n=20120516160403627840
试试吧!超范围又不是杀头的罪。 是二次概括,但可以如此修改,改吧。 如果在申请阶段,个人感觉没有问题,因为没有超出原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而且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如果在无效阶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应该也是可以的。只不过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这不符合无效阶段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而已,复审委到底是遵从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还是审查指南的规定,目前如尚不清楚。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