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之进口与出口
专利法第11条所讲的“进口”其专利产品的权利,怎样理解?通俗地讲。我疑惑的是,都在中国国内,何来“进口”之说?专利法第50条强制“出口”何来之由?前面并未讲权利人的限制“出口”权利! 哈哈 专利法都是任何单位或个人 应该包含进出口吧我个人认为 ,外行 同在学习 愈来愈冷清了。举例来说明一下:
1、A11的进口。我拥有六棱形铅笔的发明专利:
(1)首先,你在国内生产、制造,都是侵权(这个没问题吧?),
(2)制造商在境外制造、生产啥的,都不在中国专利法的规制之内,当该产品进口时,触犯国内的专利法,侵权。
2、A50的出口。
(1)国内爆发公共危机,比如SARS,该治疗药物的专利,可以被强制许可。这个不在A50内,但有助于理解A50。
(2)协约过爆发SARS,国家局可以主动行使其行政职权,强制许可该治疗药物专利,并出口到病发地区(制造并全部出口,合法;其他按A11)。 另外,
A50类似条款,由来已久,但是国家局从未启动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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