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要求1中包括特征:A是B,优选为C。这个术语“优选”会导致权1无效?
如题:权利要求1中包括特征:A是B,优选为C。这个术语“优选”会导致权1无效? 不清楚属于无效理由 无效中可以修改的,例如删除“优选为C”。对于不清楚为由无效一个权利要求,复审委一般比较慎重。 无效中如果按上述方法进行修改,会导致权利要求范围的扩大,有可能就是实审阶段应审查员的要求提到独权的,这种情况还会允许删除优选为内容的修改吗?不是说无效阶段的修改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上面的修改不属于这3种啊 在无效中,一般比较宽松,我同事之前做了一个类似的案子,专利被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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