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xdsir 发表于 2013-11-19 10:03:18

请各位高手指点!

今天收到一份实用新型的审查意见书,说权一无新型性,其他4个从权都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大家看看还用写意见陈述书吗?

oval 发表于 2013-11-19 15: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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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新颖性吧?具体还要个案分析,看审查员是如何评价权1的。

富贵鼠 发表于 2013-11-19 15:43:16

居然用惯有手段直接替换??我擦

u730168 发表于 2013-11-19 21:11:39

沒實際內容 無法討論

nicxo 发表于 2013-11-19 22:56:02

回 u730168 的帖子

u730168:沒實際內容 無法討論 (2013-11-19 21:11) images/back.gif

写清楚实际内容,申请人不干,楼主说不定会有麻烦

nicxo 发表于 2013-11-19 22:58:42

自己决定争还是不争吧,没人帮得了你。有证据,有理由就争,通知书指出的缺陷不存在推翻的可能,那就放弃咯。努力才有希望。。。。。。

小金猪 发表于 2013-11-20 11:58:30

只要对比文件和你的权1的方案不是一模一样的,都可以争一争新颖性。

guest 发表于 2013-11-21 10:46:36

不争你对不起申请人哎
考虑合并呢?

oval 发表于 2013-11-22 09:05:01

回 nicxo 的帖子

nicxo:写清楚实际内容,申请人不干,楼主说不定会有麻烦 (2013-11-19 22:56) images/back.gif

有什么“不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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