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伴走天涯 发表于 2013-11-4 00:10:22

权1无新颖性,不符合A22.2,权2引用主题名称错误,有新颖性、创造性(但估计这个不让答,因为答就跟第三大题重复),权3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A26.4,权4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A26.4,权5没有创造性,不符合A22.3,权6无具体技术方案,没有解决技术问题,不是发明的保护对象,不符合A2.2。关于权2、权3,我写了一通新颖性、创造性,考到一半的时候才想明白的,可是已经没有空白的地方修改了,只好找点儿空地方点一下,看着错,郁闷。我还画蛇添足地说权1和权6不具有单一性,晕,权一都没有新颖性了,还说什么单一性呀。

相伴走天涯 发表于 2013-11-4 00:18:40

回 lovemyant 的帖子

lovemyant:一、
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当然也不具备创造性。首先划界这个不是必须的,其实我看了貌似是有“其特征在于”,难道是我看错了?
2.引用主题错误,形式缺陷。
3.同11年真题中的未以说明书为依据,概括了一个较大的保护范围。说不清楚或者其他的肯定错了。
4.不清楚,缺 ..(2013-11-03 22:52)嬀/color]images/back.gif

这个兄弟的思路相当清楚,肯定过了。很多观点我赞同,但我考试的时候可没这么思路清楚。

informatik 发表于 2013-11-4 06:44:01

回 若咪逗儿 的帖子

若咪逗儿:…………………………权一太明显没有新颖性了
独立权利要求没有新颖性可以推论从属也没有啊……哪用分析那么多啊。(2013-11-03 20:49)嬀/color]images/back.gif

你这个概念弄糊涂了啊。。
独权有新颖性,对应的从权也就一定有新颖性
可是如果独权没有新颖性,并不意味着从权也没有啊!!
基本概念都没弄清楚

wantjoy 发表于 2013-11-4 07:55:08

回 atdawnrain 的帖子

atdawnrain:我看了好几遍题目哦,题目说是对新撰写的权利要求1进行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论述。 (2013-11-03 21:42) images/back.gif

那你评论少了!试题要求是对新撰写的独立权利要求进行评论,另案申请的独权也要评论

秋未止 发表于 2013-11-4 08:31:47

回 informatik 的帖子

informatik:第一题:
权一有“主要”字眼,不清楚。且没有新颖性。还有没有划界。
权二主题名称错误,修改后有创造性。
权三空心槽缺少必要技术特征。需要限定位置,形成通风管道。
权四引用错误,不清楚。引用的权利要求里没有空心槽。
....... (2013-11-03 15:26) images/back.gif

对比文件3不能说明权5没有创造性,因为对比文件3中的不是滤板,是一个底部可活动,其底部不是滤网状的。

我觉得应该是权1没有新颖性,所以权2与权5之间不满足单一性规定。

wisd1 发表于 2013-11-4 08:33:32

回 lovemyant 的帖子

lovemyant:一、
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当然也不具备创造性。首先划界这个不是必须的,其实我看了貌似是有“其特征在于”,难道是我看错了?
2.引用主题错误,形式缺陷。
3.同11年真题中的未以说明书为依据,概括了一个较大的保护范围。说不清楚或者其他的肯定错了。
4.不清楚,缺 .. (2013-11-03 22:52) images/back.gif

这都过不去,这考试应该取消了吧……

秋未止 发表于 2013-11-4 08:38:06

回 若咪逗儿 的帖子

若咪逗儿:…………………………权一太明显没有新颖性了
独立权利要求没有新颖性可以推论从属也没有啊……哪用分析那么多啊。 (2013-11-03 20:49) images/back.gif

独权没有新颖性,从权未必没有新颖性。
只有在独权有新颖性才不用考虑从权,同理独权有创造性也可不考虑从权。

我觉得按审查指南上说的,当独权没有新颖性,必然要考虑从权(直接引用独权)之间是不是符合单一性。

ajing3645 发表于 2013-11-4 09:03:41

感觉题目不难,但是多少答到了得分点上就不清楚了,第四题的分案问题真心没搞明白

provoker 发表于 2013-11-4 09:26:36

没见到题目,没有发言权。说说感受,大概其,不保准。

类似使用说明书的东西是不能申请方法专利的。G上应该有明文的规定。
从法理上讲,使用方法不可能真正的构成一个具有3性的技术方案,哪怕使用方法再繁杂。

另外,对产品专利来讲,任何的使用都是侵权,完全没必要摘出某种来申请。
换句话说,产品的权利要求是隐含使用方法的权利要求的。
而制作产品的方法和产品是没有必然的一致性的,所以可以申请。
这就是产品制造方法可申请,使用不可的原因所在。
当然这个是一般的说法,有例外存在的。

hylan2001 发表于 2013-11-4 09:42:31

看大家讨论的各种观点,真希望老大能出来拨乱反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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