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iaojiehome 发表于 2013-10-15 15:30:53

请教,关于专利权转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137条规定:“公民、法人通过申请专利取得的专利权,或者通过继承、受赠、受让等方式取得的专利权,应当予以保护。转让专利权应当由国家专利局登记并公告,专利权自国家专利局公告之日起转移。”
这个地方有有些疑惑,此处的专利权转移是公告之日起生效,这和专利权或申请权的转让登记之日起生效不一样。我不太明白这两个地方是否是相同的情形,“受让”“转移”“转让”。。。我糊涂了,麻烦各位帮忙给缕缕思路,多谢啦!

provoker 发表于 2013-10-15 16:43:31

A公司将自己的专利通过买卖合同卖给了B公司。

其中,这个买卖过程,法律用语叫专利权的转让。
A为转让方,其买卖行为叫转让,B为受让方,其买卖行为叫受让。
专利权从A到B的过程,就是权力的转移。

qiaojiehome 发表于 2013-10-15 17:11:52

回 provoker 的帖子

provoker:A公司将自己的专利通过买卖合同卖给了B公司。

其中,这个买卖过程,法律用语叫专利权的转让。
A为转让方,其买卖行为叫转让,B为受让方,其买卖行为叫受让。
专利权从A到B的过程,就是权力的转移。 (2013-10-15 16:43) images/back.gif

谢谢您的答复,那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专利权是从公告之日起转移,这和专利权或申请权的转让登记之日起生效不同,到底以哪个为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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