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权利要求中的效果描述是否可以去掉
RT,例如在12年真题答案中的一个权利要求中有两个如下两个:“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冷藏桶,其特征在于上盖通过设置在盖体上的竖直转轴与盖体连接,上盖能以竖直转轴为轴相对于盖体水平转动。”和“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冷藏桶,其特征在于上盖通过设置在盖体上的水平转轴与盖体连接,上盖能以水平转轴为轴相对于盖体向上翻动掀开。”个人认为两个专利要求中红色部分不属于功能限定,也没有对权利要求起到任何限定作用,而仅是对之前限定描接方式的效果进行客观描述,不知道大家怎么看这个问题,红色字体是否可以删掉。
这个类似于在10年的真题中不需要将”在引流罩内形成不规则涡流和负压。。。。“这样的语句写入权利要求 在符合清楚、得到支持的情况下,放进去是可以的。有的时候不放进去,总会感觉缺个必要技术特征或者不清楚。
当然如果足够清楚的话,可以不放进去。
回 wslinhaisg 的帖子
wslinhaisg: 在符合清楚、得到支持的情况下,放进去是可以的。有的时候不放进去,总会感觉缺个必要技术特征或者不清楚。当然如果足够清楚的话,可以不放进去。 (2013-10-14 08:46) images/back.gif
像12年的题目,如果红色的字去掉,可能会引起一些不必要的误会;加上红色的字会更加清楚。而且属于对权利要求的限定,比如“上盖能以竖直转轴为轴相对于盖体水平转动”,如果实物的上盖不能以转轴相对于盖体水平转动,那么实物就不会落入该权利的保护范围呢。 "个人认为两个专利要求中红色部分不属于功能限定,也没有对权利要求起到任何限定作用,...............”
你个人认为错了。
以轴为轴旋转,就是在叙述轴及上盖的功能,不管你愿不愿意,这就是它们的功能,此限定就叫功能性限定。
除旋转外还有竖直转、水平平移等等可能性存在,此叙述使得那些个可能被排除了,这就是它的限定作用。
回 provoker 的帖子
provoker:"个人认为两个专利要求中红色部分不属于功能限定,也没有对权利要求起到任何限定作用,...............”你个人认为错了。
以轴为轴旋转,就是在叙述轴及上盖的功能,不管你愿不愿意,这就是它们的功能,此限定就叫功能性限定。
除旋转外还有竖直转、水平平移等等可能性存 .. (2013-10-14 09:17) images/back.gif
嗯,那豆浆机题里面那个形成不规则涡流和负压,应该没有限定作用吧 涡流和负压不是豆浆机技术特征,豆浆机的装置权利要求不包含水。
当然,如果写成能产生涡流的刀片,这就有点类似功能性限定了。但这种写法没必要,只要写刀片就够,因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明白“通常刀片在水中转动会产生涡流” 1、功能限定;2、不能去掉,以符合A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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