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wal 发表于 2013-10-4 17:23:34

审批期间增加新的独权或者从权,可以成为无效理由么?

请教一下:
分两种情况:

新的独权或者从权被说明书支持。
不属于细则65条第二款的规定?

新的独权或者从权不被说明书支持。
这种情况或者可按法33条申无效?

camille8110 发表于 2013-10-5 08:01:45

审批期间不能增加独权 从权的话你说的两种情况是对的 但也仅限于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时候

我喜欢菲儿 发表于 2013-10-5 14:26:06

同意楼主的说法。
第二种情况,按法33条修改超范围来作无效宣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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