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高手解释一下商标法第44条
第四十四条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本人偶遇商标法第44条的时候,遇到一个问题:
不明白商标法第44条里对第一种行为的处罚是一个什么样的情形。
举例:
张某申请了商标ABC,且商标ABC被工商管理局注册为注册商标。注册商标ABC的商标使用权归张某。
当张某使用商标ABc的时候,是否属于更改了注册商标ABC的行为?
当商标ABc已被他人申请且被注册的时候,张某使用商标ABc的行为是属于擅自使用注册商标ABc的行为,还是属于更改注册商标ABC的行为?如果属于后者,那么要撤销张某的注册商标ABC吗?
请高手回答。
不方便回帖者亦可将答案发至我的邮箱 kinshuimu@hotmail.com 没人解答吗? 我认为1、属于更改了注册商标ABC的行为;2、既属于擅自使用注册商标ABc的行为,也属于更改注册商标ABC的行为,要看主观上是否知道ABc已注册,如果知道则应认定为擅自使用注册商标ABc的行为。如果不知道则应认定为属于更改注册商标ABC的行为,这样的话就要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则撤销ABC商标。
回 小鱼小鱼 的帖子
小鱼小鱼:我认为1、属于更改了注册商标ABC的行为;2、既属于擅自使用注册商标ABc的行为,也属于更改注册商标ABC的行为,要看主观上是否知道ABc已注册,如果知道则应认定为擅自使用注册商标ABc的行为。如果不知道则应认定为属于更改注册商标ABC的行为,这样的话就要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则撤 .. (2013-10-14 15:03) images/back.gif关于1:
商标ABc未被任何人注册时,
张某使用商标ABc,是属于使用一个未注册商标的行为呢?还是属于修改了自己的注册商标ABC的行为呢?
关于2:
请问如何判断[主观上是否知道ABc已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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