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员让我主动补正,该如何写补正书?
实用新型已经过了申请后两个月的时间限定,然后二通补正后,审查员让我写个主动补正但是补正书上的补正理由我应该选哪个?还是不选?
第一条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51条主动补正,时间过了,明显不是
第二条都没通知书下来,也不行
那我是不是不用选补正理由 你都已经“二通补正后”了,理解有误啊,审查员让你写你就写吧,呵呵。
就勾选第一个:“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的规定,请求对上述申请进行修改”。 审查指南作出了如下规定,对于答复文件不是在通知书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审查员可以不予接受,但是,如果该答复文件克服了审查员之前指出的缺陷又或者有利于节省审查程序,审查员可以接受.审查员都让你补正了,说明他或她准备接受你在非答复期限内提交的中间文件了,按照细则51条速速提交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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