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将第三次接受审议
在8月26日至30日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将对《商标法修正案草案》 第三次审议。根据惯例,该修正案有望在本次会议正式通过。据说,三审稿进一步降低了“驰名商标”的定义标准,有助于矫正已被异化的驰名商标认定。
6月26日提交审议的《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规定:较长时间持续使用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所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相应保护。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
这意味着,驰名商标不再是一种企业主动申请、批量认定的荣誉称号,得以重新回归对抗恶意注册、不正当竞争的制度原意。这不仅有利于促进市场公平,也可降低权力寻租风险,成为二审稿的一大亮点。
知情人士告诉财新记者,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草案后的两个月间,全国人大法工委综合考虑各方意见,驰名商标认定中又删去了“较长时间”和“持续使用”这两个限定条件。这一修改主要是因为,现实生活中达到“相关公众知晓熟知”标准的商标,并不一定都达到这两个条件。
此外,这也是对实践中过分提高“驰名商标”保护标准,把权利救济制度异化为品牌战略的一种矫正。参见财新《新世纪周刊》相关报道: “驰名商标回归本源”,财新网相关报道:“董葆霖:驰名商标制度已被异化”
在具体实施制度上,三审稿保留了二审稿的大部分内容,如规定商标注册审查、查处商标侵权案件,争议处理和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主张驰名商标权利的,分别由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和有关法院作出认定。
一些专家认为,将行政系统内的驰名商标争议一律交由国家商标局或商评委认定并不合理,这一制度设计本身即抬高了驰名商标的保护标准,不利于矫正异化。
现实中很多“傍名牌”、“搭便车”的商标侵权行为手法极其拙劣,基层工商执法人员足以分辨。这些行为的大量存在,一方面上也因为违法成本较低,加上商标争议审理周期较长,为减少在此期间的损失,驰名商标所有人有时也会支付一定金额“和解”。
本次《商标法》修订自2003年上半年启动,至今已逾十年。期间多次反复,直到2012年12月,修正案草案第一稿才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知情人士告诉财新记者,本次修法过程拖得太长,为满足社会变化的需求,目前草案虽仍有些不尽人意的地方,但也“不能指望这一次修法解决所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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