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个相同的部件,在附图中该怎样标号呢?
某一个装置A,在它的上下左右各安装有一个相同的部件B,那么,这四个部件在附图中该怎样标号呢?是只标一个就可以,还是标成1、2、3、4,还是都标成1就可以?哪位能帮助解决一下,谢谢 看你行文需要,需要分开描述就用四个不同的标号,不需要分开描述就用一个标号
回 dranyer 的帖子
dranyer:看你行文需要,需要分开描述就用四个不同的标号,不需要分开描述就用一个标号 (2013-08-20 12:38) images/back.gif我有点不太理解。
现在我们将问题具象化到权利要求中,因为在说明书中没有具体的规定。
指南指出,()中的图号仅仅用于解释和理解权利要求,不是对权利要求的限定,
换句话说,就是()中无论有与没有或有无区别,其实质是一样的,
按照我以上的理解,以下2个权利要求实际上是一样的:
1、一种XX装置,包括法兰(5)、......、法兰(12),其特征在于,......。
2、一种XX装置,包括法兰、......、法兰,其特征在于,......。
如果我的理解正确的话,任何对法兰的引用,不管+与不+(),都会造成表述的意义,在理解时出现歧义,也就是说存在不清楚的缺陷。
因而,结论是不是下的仓促了。 想起说这个,主要是这几天看同事的申请文件(已经授权),其中就存在这个问题。
其中一个零件就是使用图号来区分的,而竟然通过了审查,
哎,whatever,形式缺陷而已。
但是回头又想,如果以不清楚提出无效的话,修改可是存在难度的。
不知道,把2个零件分别改名,会不会超范围,或其它,不被接受。 1、一种XX装置,包括法兰(5)、......、法兰(12),其特征在于,
改成1、一种XX装置,包括第五法兰(5)、......、第十二法兰(12),其特征在于……
这样虽然写起来麻烦一些,但是绝对没问题。
回 provoker 的帖子
provoker:我有点不太理解。
现在我们将问题具象化到权利要求中,因为在说明书中没有具体的规定。
指南指出,()中的图号仅仅用于解释和理解权利要求,不是对权利要求的限定,
....... images/back.gif
你的理解是对的,你举的例子中的权1和权2是没有区别的。因此,权1和权2都存在两个法兰不清楚的问题。
不管是撰写过程中,还是在修改过程中,在权利要求中将法兰(12)写成第十二法兰都是可以的。只不过问题在于撰写人、发明人、审查员、竞争对手、法官等在撰写或阅读时可能会搞不清楚第十二法兰到底是哪个法兰。
所以,在对元件命名时,可以适当的伴以功能,比如,第一支撑柱连接法兰,第十二移动臂连接法兰 另外,以两个法兰不清楚为由对例子中的权1提起无效宣告的胜算不大,而且权利人可以在无效过程中将其修改为第十二法兰。虽然指南没规定允许这样的修改,但是指南也没规定不允许这样的修改。而且从法理角度以及当前的法院的态度来看,这样的修改应该是被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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