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丫头2013 发表于 2013-8-12 10:05:03

对于具有统一发明构思的两个新申请同时申报权1该怎么写?

各位给位,如题,这种情况两个新申请的权1该怎么写呢?写大范围则会成为同样的发明创造,写小范围保护范围又小,我遇到的这种情况好像不是很多,所以请教处理意见。求强手或有经验的前辈们指点,灰常感谢~~~~

oval 发表于 2013-8-13 22:33:23

这个问题怎么可能是问题呢?
如果,如你所说可以成为“同样的发明创造”,那就意味着可以用上位。这样保护范围最大,当然是首选的写法。
只有无法上位时,才考虑采用多个独权,利用“特定技术特征”写在一件申请中。

drugip卓爱普 发表于 2013-8-15 17:22:23

第一,在不同日期申请专利的,以申请日作为判断申请先后的标准;

第二,同日申请的,由申请人协商解决。所谓申请日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则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在享有外国或者本国优先权的情况下,是以优先权日作为申请日。补交附图的申请,是以补交附图之日为申请日。对于分案申请,是以原申请的申请日作为分案申请的申请日。

本条所谓申请,是指符合本法规定获得了申请日和申请号的有效申请。没有获得申请日和申请号的申请,或者已经失去效力的申请,即使申请日在先,也不能作为“最先申请”获得专利权。例如申请人提出申请后又撤回申请的,或者其申请按照本法规定被视为撤回或者被驳回的,就不能依照“先申请原则”获得专利权,而应当由有效申请的申请人获得专利权。本条中规定的“申请人”,不仅包括作为申请人的个人,也包括作为申请人的单位。

如上所述,对于“同日申请的,由申请人协商解决”的情况,国家知识产权局只对协商确定的人授予专利权。如果协商意见不一致,或者如果一方拒绝协商,则对任何一方都不授予专利权。这是根据“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得出的结论。所以,当出现同日申请的情况时,申请人应当尽量争取协商一致,要么由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申请批准后专利权归他们共有;要么由其中一人申请并获得专利权,由其对其他申请人授予免费的实施权,或者给予其他申请人适当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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