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rrie0987 发表于 2013-8-6 11:35:46

《专利代理实务分册》第289页,第三段 有误

    发现李超吴观乐的《专利代理实务分册》里有个错误,第289页,第三段“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中权利要求未简要的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就属于非实质性方面的要求,不能以不符合上述规定为理由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细则65条第二款“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
   

富贵鼠 发表于 2013-8-6 12:28:38

细节问题不用深究呵呵

provoker 发表于 2013-8-6 15:51:54

看书要仔细,要对法律法规有深刻地理解。
A26.4包括3部分(我自己这么分的,不一定准确),
1、。。。。以。。为依据;
2、清楚地限定范围;
3、简要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其中1、2都是R65.2的范围,而3,未简要的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就不是无效的范围。《分册》是在叙述这个事实。
事实上,也的确是这样的,如果一个权利要求写得啰啰嗦嗦等,在无效请求时,不能将之作为无效的理由,实际上这种就属于非实质性方面的要求,不能以不符合上述规定为理由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That's it。

carrie0987 发表于 2013-8-7 10:04:35

嗯 谢谢你的解释,很详细、明了,非常感谢。
学习过程中确实是对法律法规理解不够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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